新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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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有哪些变化

20xx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实施新修改的《条例》,抚仙湖保护管理迈上了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轨道。

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条例》自20xx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抚仙湖保护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先后制定出台了抚仙湖水政、渔政、河道管理、资源保护费征收、生态补偿等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取得了成效。但随着抚仙湖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流域内人口的增加,尤其是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抚仙湖保护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繁重。《条例》中的一些不足逐渐显现出来,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抚仙湖保护管理的需要,集中表现在:一是水位高程与实际不符;二是管理体制不顺;三是原《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低、范围窄,导致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难以达到教育和惩处的目的;四是畜禽粪便是抚仙湖的主要污染之一,原《条例》没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和处罚措施;五是好经验、好做法需要上升为法规;六是新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湖泊水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新的规定和处罚标准。

鉴于上述原因,修改《条例》是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的决定。

新《条例》解决了11个突出问题

本次修改坚持从严管理、保护优先、问题导向的原则,对原《条例》章节和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部分文字和24个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重点解决了11个突出问题。

一是调整了水位高程,将最高蓄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由1722.50米和1720.80米分别调整为国家高程基准1723.35米和1721.65米。

二是在管理体制上明确了属地管理原则。规定市、县政府对建设项目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责任,倡导全民参与,提出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参与抚仙湖保护的条款,加强了市抚仙湖管理机构保护职责,明确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县区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承担抚仙湖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是对抚仙湖资源保护费作了相应规定,对经市政府批准、在二级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明确规定应当进行生态补偿,按照规划项目用地缴纳抚仙湖保护生态补偿费。

四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禁止畜禽放牧和规模养殖;二级保护区内限制畜禽规模养殖,逐步削减畜禽规模养殖数量”的规定,并对应设定了处罚条款。

五是对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居民、旅游项目经营者和旅游者“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乱扔泡沫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垃圾和废弃物”、“露营、野炊”等污染水体、破坏景观以及不文明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处罚条款。

六是明确规定“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对宾馆、饭店、客栈排污等污染行为设定了处罚规定,增加禁白禁磷禁药规定。

七是加强抚仙湖流域管理和空间的约束。按照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流域开发要与环境、资源、人口相适应,对在二级保护区内开发的项目,增加“限制开发程度、人口密度”的约束性规定,针对新开发的项目,设置了禁止性规定。

八是增加了“预防、控制生态退化”和“25度以上坡耕地试行退耕还林还草”的规定。

九是规范了一级保护区的建设。新《条例》增加了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设施的规定。

十是将玉溪市在抚仙湖保护中探索和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条例》内容,明确“四退三还”、入湖河道管理责任制等规定。

十一是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对新增加的禁止性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环保法、渔业法等上位法变动和经济发展情况,对现行处罚标准作了部分调整,缩小了处罚上限和下限之间的幅度,压缩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加重了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按日计罚”规定。

新《条例》呈现八大亮点

一是体现从严保护要求。修改后的《条例》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抚仙湖保护原则中增加了“优先保护”的规定,增加了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量年度调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补充完善了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增加了“经批准的开发项目,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系”的规定。

二是为适应抚仙湖管理体制改革新情况,保证改革于法有据。修改后的《条例》对管理机构和职责作了修改,明确和强化了玉溪市人民政府抚仙湖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管理的职责,使立法和实际工作相衔接。

三是在环境治理方面,修改后的《条例》完善了城乡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内容。增加了“预防、控制生态退化,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了“抚仙湖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量,逐步取消使用塑料大棚、塑料地膜”的规定;增加了“在抚仙湖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的行为,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露营、野炊,都是被禁止的行为,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的行为也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并增加了建设项目、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对达标污水进行循环利用和净化处理的规定。

四是解决处罚标准过低的问题。修改后的《条例》对处罚标准作了调整,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原《条例》规定,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此类行为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

五是“按日计罚”写入《条例》。这是云南省第一次将新《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的严格规定,用于环保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中,加大了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力度。

六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总结抚仙湖保护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基础上,首次在《条例》中提出抚仙湖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明确经批准的开发项目,开发项目方应当进行生态补偿。

七是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明确规定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开发项目,禁止开采(取用)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系。这项规定对于抚仙湖这种降水补给型湖泊,控制地下水使用,是保障湖泊水源和防止污染的重要措施,对抚仙湖水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八是增加了关于拆除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建筑物的法律依据。“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迁出,对原住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迁出。对迁出的项目或者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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