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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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资源,制定了《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

《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湛江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南43号,邮编:524021),电子邮箱:,传真:0759-2221638。

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xx年7月13日

《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湖光岩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国家地质公园和世界地质公园。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湖光岩景区、景区外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湖光岩景区的范围,东至广东海洋大学西侧,西至拱桥村东侧,南至望海楼,北至景区外公路南侧。其具体范围以《湖光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xx-203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坐标为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坐标对湖光岩景区范围标界立碑。

本条例所称外围保护地带,是指总体规划中的建设控制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湖光岩景区的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湖光岩景区外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保护原则】 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应当符合国家地质公园和世界地质公园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构】 湛江市湖光岩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湖光岩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景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湖光岩旅游资源、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湖水和空气进行保护、维护;

(二)按照湖光岩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三)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四)搞好景区配套建设及环境的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湖光岩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规划、水利、林业、环保、旅游、文化、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湖光岩景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具有保护湖光岩景区的责任,应当教育和监督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构机制,与国家体委训练基地、湖光岩景区周边驻军单位协调,及时处理湖光岩景区保护范围内环境资源保护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保护管理经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湖光岩景区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宣传教育】 市旅游主管部门、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爱护湖光岩景区、保护湖光岩景区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湖光岩景区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规划编制与公布】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湖光岩景区的详细规划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湖光岩景区的规划经批准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九条【规划修改】 湖光岩景区的规划是湖光岩景区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请批准或者报送备案。

湖光岩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湖光岩景区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要求】 湖光岩景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湖光岩景区的规划,其选址、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湖光岩景区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一条【禁止违反规划建设】 禁止违反湖光岩景区的规划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机构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湖光岩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二条【建设施工要求】 经批准在湖光岩景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地形地貌和地质遗迹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并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三条【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湖光岩景区外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划定,应当组织专家科学论证,举行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四条【自来水供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湖光岩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自来水供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第十五条【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管理与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管理,外围保护地带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 在湖光岩景区内从事本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七条【保护资源】 湖光岩景区内的单位、个人和游客应当保护湖光岩景区的水体、火山地质遗迹、地形地貌、林草植被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各项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

第十八条【建立制度】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应当对湖光岩景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资源分级保护】 湖光岩景区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和分类保护相结合。

分级保护划分为三个级别加以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镜湖、环湖路内侧和部分陡崖区域。一级保护区内只能开展观光游览、生态旅游活动,并应当严格控制游客容量。

(二)二级保护区,包括镜湖周边、楞严寺、珍稀植物、负氧离子富集区。二级保护区内应当加强生态林抚育和水土保持,对人文景点进行整改,使景观与环境相协调。

(三)三级保护区,是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是风景名胜区重要的环境背景区。三级保护区内严禁开山采石,加大封山育林力度,逐渐消除裸露土层。

第二十条【抽取湖水和限制开采地下水】 湖光岩景区内禁止开采地下水,禁止抽取镜湖水。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景区外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因限制开采造成利益相关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镜湖水质保护】 镜湖水域只能开展科学研究、环境监测、维护管理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水上体育项目等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国家体委训练基地协调,严格限定在镜湖水域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类别、规模、训练时长、强度等,逐步减少直到取消在镜湖水域开展水上体育项目。

第二十二条【地质遗迹保护】 管理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地质遗迹周边及其上方影响所及的范围内,设置防护栏,并应当加强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地质遗迹资源。

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湖光岩景区绿化规划。绿化规划中应当对挂名植树予以规范。

树木的种植应当选用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生态环境的湖光岩景区内原生品种。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置古树名木标牌,设置防护栏。

第二十四条【文化遗迹保护】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石刻、墓葬、雕刻、题碑、塑像等文化遗迹的管理和维护,预防破坏和损毁文化遗迹的行为发生。

除陈济棠墓外,湖光岩景区所在地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现有坟墓迁出。

第二十五条【监测结果通报】 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文等部门应当依法在湖光岩景区开展地质、环境、水文等监测活动,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 湖光岩景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用湖光岩景区外水源补充镜湖水量;

(三)向镜湖水域排放污水、废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划刻、涂污;

(五)自带炊具煮食、烧烤;

(六)在镜湖内游泳;

(七)放生、捕鱼、猎捕野生动物;

(八)非工作需要的机动车辆驶入环湖路;

(九)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需经审核审批事项】 在湖光岩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合理、可持续利用】 湖光岩景区资源的利用必须符合湖光岩景区规划,维护湖光岩景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九条【交通、标牌管理】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湖光岩景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湖光岩景区内设置风景名胜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条【游览观光、教育利用】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湖光岩景区火山地质遗迹、火山热带生态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一条【地质遗迹利用】 因科学研究需要,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取镜湖湖底沉积物、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楞严寺、白衣庵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湖光岩景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游客疏导】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湖光岩景区的环境容量,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避免超量接待游客。

第三十四条【经营活动控制】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在湖光岩景区内从事零售、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数量,监督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护游览安全和景物完好,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三十六条【举报处理】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景区管理机构接到破坏湖光岩景区资源行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法建设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湖光岩景区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机构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施工造成资源破坏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条【污染镜湖水体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向镜湖水域排放污水、废水或者倾倒废弃物造成镜湖水体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开采湖光岩景区地下水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采湖光岩景区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害地质遗迹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开荒、修坟立碑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湖光岩景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破坏、损毁文化遗迹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损毁湖光岩文化遗迹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划刻、涂污,或者在在景区内乱扔垃圾,自带炊具煮食、烧烤,在镜湖内游泳,在景区内放生、捕鱼、猎捕野生动物,非工作需要的机动车辆驶入环湖路的,由景区管理机构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未经审核审批行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在湖光岩景区内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湖光岩景区规划的;

(二)批准用景区外水源补充镜湖水量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景区管理机构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的;

(二)未设置湖光岩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湖光岩景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湖光岩景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湖光岩景区内进行不符合湖光岩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委托】 本条例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景区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湖光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其范围包括湖光岩景区、三岭山景区及建设控制区。

湖光岩景区内的镜湖是世界同类最大、最典型的低平火山口湖,是世界上保存最完好的玛珥湖之一。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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