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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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power system)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力生产与消费系统。它将自然界的一次能源通过发电动力装置转化成电力,再经输电、变电和配电将电力供应到各用户。那么对于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查阅!

199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案例分析

电力设施的问题与对策4篇

一)

一、电力设施保护的对策分析

1.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就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来说,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牵涉到社会的很多方面,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帮助。所以,各级政府都要肩负起对于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和检查方面的工作。作为电力企业来说,要积极主动的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输电线路沿线的乡镇的工作的联系,从而让输电线路的保护工作信息变得畅通起来,积极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建立巡查制度,及时找出存在的设施安全隐患,减少电网故障。最大化的减少因为过失破坏、故意破坏造成的电力设施的问题,电力企业也要向政府部门积极争取相应的政策,来保护其应有的权利。

1.2推行属地管理机制

电力资产是国家委托给电力企业来管理的,基本的产权跟用电者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公众使用的电力是通过这些电力设施来输送的,只有保护好电力设施,才能保证群众的日常生活用电。作为公用设施来说,其特点决定了线路比较长,网点比较多,单纯的依靠电力企业去督查和管理,力量是比较薄弱的。需要尽可能的推广电力设施属地管理,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结合经济杠杆的作用,实施划片承包,并加大与公安机关的联防力度,这样才能更好的调动群众的参与程度,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1.3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

在电力设施保护过程中,要不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明白电力设施的重要性,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深入持久的进行电力法律和条例的宣传,正确取得各级政府的支持和进一步的关注,形成全方位的保护,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维护正常的供电秩序。

1.4建立长效保护机制

首先要建立一支良好的保护队伍,这是肩负起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的主力军,要保证这支队伍的思想和业务都要跟得上,保证整体素质,这对于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其次是要不断充实专业的运行人员,实施岗位责任制,专人专线,制定巡视周期,一旦出现巡视设备不到位的情况,要及时通告,对于经常性出现电力设施破坏的地区,要加大巡视的次数,定期汇报电力设施安全状况。再次是不断强化电力设施协管人员的工作水平。把那些群众基础良好,作风比较好的人员作为协管对象,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推行执法监督与群众保护相结合的管理路线,实施供电设施的立体化保护。最后,还要时刻开展违章行为清除工作。就目前情况来看,电力设施周围存在违规建房、违规植树等现象,对电力设施的安全产生了威胁,这就需要电力部门在清理违章行为上下功夫,清楚保护区域内的违章建筑,为电力设施保护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1.5加大联防打击力度

首先,向政府部门争取电力设施保护的执法地位,作为电力企业,要尽全力去争取权利,加大工作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其次是建立电力公安队伍,归属于当地公安机关的领导,像铁路部门一样,以电力稽查大队为依托,建立一支专门的队伍来方式电力设施被破坏,依法打击犯罪查处的力度。第三是要经常性的开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专项活动。近年来,电力设施盗窃已经开始了跨地域的团伙作案,犯罪分子有计划,有组织,破坏性比较大。这就需要不断加大惩罚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斗争,制止案件的发生。

二、结语

总之,电力企业关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重要的基础产业。电力设施保护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是电力系统安全运转的重要保障。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安全是发展中的头等大事,也是关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问题。所以,我们要采用相应的对策,保护电力设施,让电力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作者:荣俊宝 荣俊兴 单位:南京供电公司溧水县域检修分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

(二)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虽然我国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十分地重视,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便于更好地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由于一些影响因素的存在,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带来阻碍作用。

1.1工程施工因素

我国电力设施的分布十分地广,而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各城市工程项目的施工也较为频繁,一些工程在施工过程当中,也会因各种因素而对相邻的电力设施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如在工程施工中,撞倒铁塔、挂断线路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也严重影响了电力供应的安全。另外,也存在一些个人或是单位在未能得到相关职能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就在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建房、植树等操作,因此也使得电线等电力设施受到严重破坏,从而也给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埋下隐患。

1.2人为破坏因素

人为原因对电力设施的破坏,已成为我国目前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人为破坏主要体现在电力设施被盗方面。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由于电力设施的人为盗窃原因而发生的电网和设备事故,占全部事故次数和15~30%之间,且近年来,人为破坏因素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违法盗窃电力设施,使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遭到破坏并屡屡造成线路跳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而电力设施的频繁被盗,虽然我国相关部门也不断加大力度对盗窃团伙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压,但由于电力设施点多、面广,且盗窃团伙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流动性,也造成了目前屡禁不止的局面。

1.3相关部门的配合度不够

对于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必须是要由地方供电企业、公安部门等相关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才能顺利开展。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一些职能部门未能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重视,其保护机制也不完善;而电力供应企业也只注重电力的运营与电网的建设,却忽视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在这些因素共同的存在下,使得各个部门之间达不到统一,在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时,相互之间的配合度也不够,从而也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过度于形式,实际的保护内容却未能落实。

1.4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机构不完善

电力设施作为电力系统正常供电的保障,为有效地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就必须要有完善的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机构,但是基于我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现状来看,一些地方由于对电力设施的不重视,也未能建立健全相关的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机构。加之我国电力设施都较为分散,其密度也较大,因没有完善组织机构的关系,也使得在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时所投入的财力、物力、人力都较弱,从而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阻碍。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2.1重视电力设施的保护巡视工作

由于各地大量的工程施工因素会对电力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坏,因此相关的部门一定要重视电力设施的日常巡视工作,并加强巡视力度,以便于早期发现异常并及时解决。我国目前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当中,大多采用定期巡视的方法,每月至少有一次会对电力系统中线路及其它附属设备进行巡视与检查。在此基础上,相关的部门最好可针对一些频繁施工的地段缩短巡视日期,可将每月一次改为半月或十天一次。相关的巡视人员也应重视巡视工作,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对拉线金具、铁塔等电力设施的运行状态、情况等进行仔细的检查与记录,通过对电力设施巡视工作的加强,从而有效避免倒塔、倒杆等现象的发生。

2.2加大人为破坏电力设施的查处力度

我国已从20xx年3月起正式颁布并开始实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相关的部门应在相应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人为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加大管理力度。针对屡禁不止的电力设施被盗现象,各个部门应紧密结合,严厉地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对于盗窃事故多发地点,应多布置人员进行蹲守防范,并实行奖惩制度,鼓励人民群众能够积极配合,同心协力,共同防范盗窃工作。并针对已经出现的电力设施盗窃事故,电力企业应全力协同相关的职能部门,在对已破坏的电力设施进行抢修的同时,集中力量加大盗窃侦查力度,使电力设施的盗窃案件能够尽快侦破。另外,按照我国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件》,针对一些废品回收站无视法纪,收购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应加大管理力度。相应的治安管理部门、商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等职能部门,也需对这些废品收购站经营许可进行审核,并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遏制销赃源头,从而使盗窃犯罪分子销赃无门。

2.3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与沟通关系

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是建立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基础上的,因此,电力企业、司法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共同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高重视度。坚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之间能够及时地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时所发生的各种困难与问题进行研究与解决,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细化相关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权责与权限,从而保证各个部门能够共同把好关口,一起将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2.4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机构

由于我国一些城市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机构的不完善,而使得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因此,为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必须要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机构。①相关的地方政府应该与电力企业积极主动地配合,并建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小组,以便于更加合理地开展保护工作;②加强组织领导力度,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进行细化和完善,以便能及时地发现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③电力企业应在各电力调度中心、变电站等重点位置配备相应的保卫管理人员,使其能够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或违法现象发生。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的不断进步,为了保证电力供应的安全性与可靠性,除了电力企业、地方政府等相关的职能部门要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高重视度以外,人民群众也应提高自我意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使我国的电力系统能够得到长远、有效的发展。

作者:邓成义 单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达州供电公司

(三)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1外力破坏

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大量建设工程相继破土动工,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建筑的现象也大大增加。一些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先不与电力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违章施工、违章修建建筑物、违章植树等,造成线路跳闸频发。城市建设施工挖断地下电缆造成停电的事故也在不断增加,20xx年发生12起挖断电缆故障。施工机械车辆不断增加,车辆碰触电杆、碰挂导线的故障也时常发生,20xx年共发生10起。

1.2蓄意盗窃屡禁不止

为防止因盗窃造成电力实施故障,我供电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安装防盗设施和聘请当地护线员的方法进行防范,仍经常发生设施被盗现象。仅20xx年就丢失变压器6台、导线8655米、水泥杆12基、钢材(塔材、脚钉、螺栓、爬梯)288处。主要是因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盗窃惯犯常犯受利益的驱使,加上销赃容易,致使盗窃电力设施屡禁不止,造成供电企业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1.3线树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各地绿化工作逐年增加,兴起大面积植树造林之势,致使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现象十分严重。仅11、12两年时间内,在吴忠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区新增的树木就达8万棵以上,树木品种以速生杨为主,这些生长速度快的树种将在今后2一3年内直接危及线路的安全运行,形成人身和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在发现这些树木种植初期,我供电公司己经派专人深入各乡镇、村庄进行宣传、讲解,说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和在线路保护区内植树的危险隐患,但不能得到支持。以文件形式请示当地市政府给予协调解决,虽然市政府批示到相关部门要求给予解决,但各乡镇不能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索要高额赔偿,致使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无法得到控制。

1.4电力保护区内违章施工、违章建筑、随意堆物等层出不穷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线路保护区内推土开田、修路、建房、开挖人工湖等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大量增加,已经直接或间接威胁到人身、设备的安全。这些存在极大危险隐患是在线路巡视中被发现,往往是正在进行或己经完工造成安全隐患,任何施工单位或个人从未事先告知我局需要在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置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仍强行野蛮施工。

1.5“三线”违规搭挂屡禁不止

部分电信、广电单位施工时,为了降低成本,将弱电线路架设在电力线路杆塔上或自电力线路下方穿越,但无法保证与电力线路的有效安全距离,易造成强、弱电线路相互碰触,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人民群众人身与财产伤害。地埋线路也存在类似现象,随意穿越甚至封堵电力管道,给电力线路的运行维护带来极大不便,这无异于埋设了一颗“不定时炸弹”,无法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电企业正常供电。

二、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2.1加强宣传力度

供电企业应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媒体、电视广播、宣传展板、电力宣传车等在人员密集及公共场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共同维护供电企业和国家利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和社会责任感。

2.2强化执法力度

积极与当地政府以及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借助政府和公安部门大力支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保证电力建设、电力施工不受阻的相关行政制度,以保证地方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确保电力正常供应。对蓄意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并追究法律责任,减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事件的发生。

2.3完善管理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针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制定出保证电力建设、电力施工不受阻的相关行政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在政府大力支持下,执行并落实行政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地方经济建设稳步发展,确保电力设施和电力建设工程和谐、健康发展,确保电力正常供应。

2.4加强组织协调

在以后需要跨越、穿越输配电线路的规划建设中,要求设计、规划单位要充分考虑输配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尊重电力设施保护区规划。如果需要,设计、规划、建设、施工单位应积极并提前与我供电企业取得联系,以书面形式说明施工建设情况,共同协商,做好预防措施。

2.5做好长远规划

供电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防盗手段,在偏远山区、易发生被盗地段输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同时,聘请义务护线员,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群防群治作用,共同保护电力设施。

三、结论

电力设施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需要社会各阶层广大人员的共同关心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大力支持,才能做好此项工作。为了确保供电企业安全稳定运行,使电力企业更好的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地发展,大家都应该把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重视起来,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之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一定会有所成就。

作者:张宝珍 单位:宁夏吴忠供电公

(四)

一、对农村电网电力设施保护现状的分析

农村电网交接点极多、涵盖面极广、电缆线路极长,且长期暴露在野外,经常被损坏,即便电力部门为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也仅会在治理周期内取得一定效果,治理一过,又回到了原来的样子,最后还是收效甚微。造成这种现象的具体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首先,农村电网电力设施自我保护能力差,无法应对各种自然灾害。这类自然灾害中,有代表意义的就是雷电与暴风。雷电的危害主要可以分为感应危害、机械危害、反击危害和高温危害:感应危害主要指雷电感应形成的感应电压过高,击穿电力设施的绝缘,所造成的危害;机械危害主要指雷电击毁电杆所造成的危害;反击危害主要指雷电进入大地后,在接地装置上产生的巨大电压降对电力设施绝缘的破坏;高温危害指的是雷击产生的高温对电缆的危害。至于暴风的危害,则更加显而易见,暴风下电力设备,尤其是电缆将承受剧烈的拉力,当拉力超过其抗拉极限时,电缆将被扯断,从而造成事故。其次,部分农民缺乏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违章建筑物、违法植树对电力设施的间接危害,另一是偷窃电力设施对农村电网造成的直接危害。随着城镇化的稳步发展,建房、植树已成为一个空前的热潮,在这样的背景下,电力线路保护区经常被农民私占,不仅严重危害了电力设施的安全,还会威胁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在农闲时期,不少不法之徒窃取农村电网中的各种设备进行倒卖,对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危害,甚至直接影响电力设施的安全性,引发本可以避免的事故。最后,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部门管理力度不够。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往往由供电企业独自承担,然而事实上,这是一个涉及到交通、建筑、土地等等一系列部门的繁杂工作,需要由全社会共同负责。再加上农村电网涵盖范围广,地理形貌杂,而供电企业往往无法提供足够的管理人员,以至于管理人员承受过量的工作任务,出现力不从心的状况。由以上几点不难看出,农村电网的电力设施保护是一项不容小觑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达到保护的效果。

二、加强农村电网电力设施保护的几个方法

不可否认,在各方的努力之下,对农村电网电力设施的保护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现将以往的经验总结成下面五个方法,以供相关部门参考。

2.1应用新技术,保护电力设施

强化电力设施的保护,从根本意义上讲,就是为了让电网正常运行,但无论保护工作做得多完善,若是无法正常应对天灾,还是会影响电网的安全运行,进而影响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不断应用新技术,吸收新知识,培养新能力,才能巩固电力设施的抗灾害能力。这个“新”当然不是说让我们凭空想象,胡编乱造,事实上对供电部门而言,能够依照最新的技术规范要求约束自己的工作,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策略,就已经是很好地应用了新技术。我们可以对易被盗走的设备进行防盗处理,如安装防盗螺栓,采取加固措施等;做好新项目从审查到验收各阶段的技术防范工作;还可以在相应路段安装避雷器避免雷击对电网的危害。总之,新技术的应用,能有效提高电力设施的自保能力,大幅减少管理人员的后期工作量。

2.2大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

从以往的经验不难发现,大部分农民群众不是不愿意去爱护电力设施,而是不知道为什么要爱护电力设施,更不知道怎么去爱护电力设施,这就需要我们积极主动深入到农民群众中去,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月活动,在活动期间大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利用广播电台等媒体,通过印刷挂历等方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中华人名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在农民群众内心深处形成一种正确的安全用电意识,有助于减少因“不知道”而对电力设施产生间接危害的行为。及时通报破获的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将处罚结果公之于众,使农民群众正确意识到哪些事最好不要做,哪些事绝对不能做,从而有效威慑犯罪,提高农民群众对电力设备的爱护意识。

2.3正视电力设施的保护,加强组织领导

相应部门需要正视电力设施的保护,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将保护行动进行到底。实行“警企联动”“政民联动”,对待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对参与保护电力设施的群众,按其贡献,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措施。从而构建一个涵盖政、警、企、民的完整保护体,达到深化电力设施保护的目的。具体而言,政府应该起到一个统筹大局的作用,组织好各方面的行动;警方要经常展开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在保护电力设施方面的威慑作用;企业应该及时展开宣传活动,与各方面协调沟通,强化这一保护体的凝聚力;群众应积极主动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就要揭发问题,绝不姑息。

2.4采用属地管理制度,定址定人地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

将分散的电力设施统一保护,采用属地制的原则,以供电所为单位,以供电职工为主体,就近分配负责人,联合群众,以片、段、杆为单位,逐级将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分配到个人,并以此为基础,明确每一级工作人员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事事有据。属地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根据风险程度,科学分配工作,以人防为主体,科技为武器,两者相辅相成,进而有效保护电力设施。四川省眉山电力公司就依据这一原则,自主提出了一套“三定”管理办法,应用于农村电网电力设施的保护上,最终取得了良好成果,值得同行借鉴。

2.5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

没有健全的法制,就不会有完善的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在农村尤为如此。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已经跟不上改革发展的需求了,一个值得一提的例子就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供电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这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责任界限不清,保护工作难以正常进行。因而,笔者呼吁政府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健全法制,促进电力设施,尤其是农村电网电力设施的保护。综上所述,农村电网电力设施的保护,涉及面极其广泛,要强化这一保护,就要求我们从各个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百花齐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保证农村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性。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

国务院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二、 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 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四、 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这一条第二项中增加“储灰场”。

五、 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六、 第十条中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七、 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八、 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九、 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删去这一条第五项。

十、第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十一、删去第二十条。

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十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七、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 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 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 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 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 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 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 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专,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 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 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 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 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 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 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 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 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 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 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 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 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 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 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 不得烧窑、烧荒;

(三) 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拉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 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 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 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 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 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环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检查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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