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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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6月1日施行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6月1日施行

记者从“《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已实施十年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已完成立法修订工作,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20xx年中缅管道天然气入昆,昆明市天然气置换工作开始以来,城市燃气在全市得到了日益广泛地推广和使用,改善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质量,昆明市的燃气发展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这样的背景下,20xx年起施行的《条例》已呈现出部分内容与当前燃气管理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况,出现了燃气供给品种、应用程度、管理方式发生变化,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执行标准偏低,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已经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对原先的体例结构做了调整,由八章五十三条改为八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与供应保障、经营与服务、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个章节。

此外,《条例》还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强化了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补充、增加了燃气安全供应及应急保障方面的相关内容。二是加强了燃气安全管理,明确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料等内容。三是明确了燃气计量器具的维护责任。四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除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昆明市副市长王春燕表示,《条例》对发展昆明市燃气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内容

1

停气应提前48小时通知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经营者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若需较大面积暂停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以及停气时间超过24小时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前48小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或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事先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管道燃气企业恢复供气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并且不得在晚间8时至次日早晨6时期间进行。

2

擅自停气可吊销许可证

未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未经审批和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户合法权益,造成用户损失的,要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擅自停止供气、停业、歇业,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还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擅自销售最少罚1万

瓶装燃气经营者必须建立钢瓶管理台账制度,不得经营其他商品,不得将钢瓶置于户外经营,严禁钢瓶之间相互倒气,不得销售非本单位充装或非自有钢瓶的瓶装燃气。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再次违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此外,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开展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气化站和混合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经营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4

汽车进加气站必须熄火

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加气前应当要求车辆熄火,驾驶员和乘客离车到安全点等候;严禁充装车用气瓶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违反上述条例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再次违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逾期30日不缴费可停气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自逾期之日起30日不缴纳的,燃气企业可以停止供气。此外,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使用不符合起源技术标准的燃气具和设施等情况,要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目前,昆明主城区还有约2万户居民错过天然气置换工作。也就是说,如果这2万用户使用的是原来的煤气灶具,可能面临1000元以下的处罚。

6

燃气表“快跑”可获补偿

用户或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管道燃气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燃气计量器具,其误差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其误差超出规定标准的,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支付检测费用,并负责校正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对超出的误差,应给予损失方按照计量误差累计量补偿,累计时间按照自拆表检定日前1年计算。该表安装使用不足1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已收费的,实行多退少补。

代表建议

A

检查不能流于应付

“每年一次的入户检查,往往流于应付,有些工作人员只是随便瞟一眼,登记一下就走了,很不负责任。”昆明市人大代表、盘龙区绿化工程服务中心的起惠莹说,市民对燃气安全的意识淡薄,燃气管道时间久了,安全隐患加重,燃气公司应该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管部门要落实此事。

B

反复开挖应有约束

针对燃气建站、管道修建等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景平表示,《条例》(修订)应围绕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开挖,或者即便同意开挖但未在设定时限内完成工程等给市民带来困扰的行为,予以明确处罚措施。

C

处罚力度应加大

“对于燃气相关的施工工程出现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坚决不允许使用。”听证代表建议,对验收不过关擅自投入使用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对此,听证代表马廷栋认为修订稿“法律责任”部分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处以数千到10万元不等的罚款力度明显不够,起不到威慑作用,他建议处罚不得低于5万元,对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除责令限期整改外,一次性罚款也得在5万元到20万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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