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来源:飞鸿范文帮 2.62W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相关的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最新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xx年2月4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退学、试读;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学习;附则等项。

二、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凡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核,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 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本校医院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经本校医院复查后,到我校学工处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备案,再向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上课。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复查。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经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先到财务处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然后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凭交费单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学分与免修

第九条 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理科155左右,文科160左右(各系根据教学计划以此幅度确定总学分数)。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和选修课三大类,其中通修课学分为50—70;学科核心课学分为40—50;选修课学分为50—60。通修课指全校公共基础课,文科或理科公共基础课;学科核心课指学科群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选修课指全校公共选修课,文化素质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通修课和学科核心课全部为必修课。

第十条 所有全日制本科生都必须按照所属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修读指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对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所有学生必须完成14个学分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其中,①所有学生都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艺术类课程;②理工类学生必须选修8个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③文科类学生必须选修4个学分的自然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和4个学分的非本专业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化素质教育课程;④所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任选2个学分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专业方向选修课程,由学生根据所在专业开出专业方向课程自由选择。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进行选课。各类课程均有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档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经过规定手续选读的课程,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学生不得选读与学科核心课程或通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对于部分自学能力很强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以申请不跟班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经过审批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修条件者,必须在上课一周内,征得选课指导教师同意,方可退选。

第十五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某些学科核心课程。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系统掌握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有关院系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在开学上课后三天内进行。申请免修课程者,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指导教师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但是通修课程中的政治、德育类和体育类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院长(系主任)审核后,由院系统一安排考试。

进行免修考试的课程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有关教师拟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给予应得的学分,并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若要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按照本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十八条 学位英语考试安排在大三下学期,大四上学期和大四下学期。学生在大一上学期至大三上学期,不得参加学位英语考试。

第十九条 为了鼓励学生参加全国课外科技、文化等项目竞赛及课外学术活动,凡获得奖励者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者可记入一定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凡获得全国“挑战杯”、“电子设计”、“数学建模”、“广告艺术”竞赛等全国类一等奖计3个学分,二等奖计2个学分;其它类型的全国科技、文化、艺术竞赛一等奖计2个学分,二等奖计1个学分。

凡获得省级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项目一等奖计2个学分,二等奖计1个学分。

学生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教师除外)计3个学分,第二作者计2个学分,第三作者计1个学分。学生在一般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教师除外)计2个学分,第二作者计1个学分,第三作者计0.5个学分。

学生获得各类竞赛奖和发表学术论文,凭获奖证书和发表论文复印件到教务处登记,并领取学分认可证明回所在院系注册学分。凡同一项目重复获奖的,只记载一次学分。学生获得竞赛奖所计学分一律记作文化素质课程学分。获得专业类论文发表所计学分,可以记作专业选修课学分。

四、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凡是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所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试的主要方式为:闭卷笔试、课堂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口试、口笔试兼用等。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应根据南京大学南字发[20xx]40号《南京大学关于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综合确定课程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或百分制记分。五级评分制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100—90;良为89—80;中为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59及59以下。

凡是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和60分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应计算学分绩,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某一门课程学分绩。

学期或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的成绩,除按百分制记分外,应附简短评语,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

其成绩由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讨论确定。学生集体(不得超过3人)完成的毕业论文,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某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正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补考不及格者,必须跟班重修。跟班重修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但在课程成绩登记时,必须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五条 若学生考试不及格,不及格成绩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若学生考试成绩(选修课程除外)在60—70分之间,根据学生本人自愿,允许学生在开学两周内书面申请注销上一学期成绩,按副修课程标准收费,继续参加课程学习。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参照第二十四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

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级,其成绩记入本人《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生每学年所完成学分数要进行宏观控制,无法完成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28,第二学年累计为56,第三学年累计为84,第四学年累计为112,第五学年累计为140。允许学生在六年内完成学业,六年内完不成学业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具体考试作弊处理,按《南京大学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执行。

凡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管理理念,不断完善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结构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允许一部分确有特长的学生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院系接收外院系转专业人数一年级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10%以内;二年级原则上限于学院内转专业,少数确有特长的学生如需转到其它学院,须报教务处审核后,方能取得转专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只限于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每年3月为受理时间。学生转专业的程序为:学校公布年度转专业接收计划;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接收院系组织考查,学校审批通过面向全校公示;下发转专业录取通知书。具体办法届时参见学校通知。

第三十三条 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质优良;

2、学习成绩原则上在良好以上;

3、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志向和基础。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各院系上报接收转专业人数情况,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对于少数毕业生就业率偏低的专业,原则上不得接受外院系转专业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京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主管教学院长或系主任审批,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校教务处。国防生须经解放军驻南京大学选培办公室书面同意后方可递交申请。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后,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参加转入院系组织的考试、考核。

第三十六条 接收院系要认真组织好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着重考核学生转入专业的基础要求以及特长表现,提出能否接收的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各院系转专业学生考试情况及审核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后面向全校公示。

第三十七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接收院系,学生凭转专业录取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第一学年被批准转专业但没有按时前往转入院系报到者,第二学年不得再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本院系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参加本院系组织的甄别考试,院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的学生如需延长学习年限,则需缴纳延长学年的学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入学时签署过关于录取专业协议者;

4、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5、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四十一条 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需转专业者,必须由本校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确认必须转专业的学生,由学校甄别情况妥善安排。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必须补修;

2、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凡转入我校者必须为教育部全国重点大学学生,并提出充分的转校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在未经过教育部批准的情况下,我校不接收国外、港澳台高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

六、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及有关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年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户口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南京大学学生卫生医疗规则》规定执行;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院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3、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九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生停学创业,应提出申请和创业方案,经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学校批准,方能予以实施。学生停学创业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第五十一条 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时间,只限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时间,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

第五十二条 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费按每学分115元计算(因学生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凭教务处签发的旁听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所属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七、退学、试读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2、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者,经休学两年内治疗未痊愈者;

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修读课程学分第一学年达不到28、第二学年累计达不到56、第三学年累计达不到84、第四学年累计达不到112者、第五学年累计达不到140者;

5、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

6、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

8、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9、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六条 因学业成绩不良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需要退学者,可申请试读一年。试读期满所获得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学分数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基本要求者,可继续就读;试读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试读学生不得转院系转专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退学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五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条 因学习成绩原因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七年。四年制本科生第五学年起应按第五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五年制本科生第六学年起应按第六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学杂费、住宿费。

学杂费、住宿费应于该生在校的延长修业学年第一学期的报到注册前向学校交纳,拒绝交款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细则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二条规定办理。

八、纪律与考勤

第六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年级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具有上述审批手续的请假条均由请假人在向任课教师请假时展示,然后交院系教务员保存备查。

学生请假不参加考试,必须经年级主任同意上报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校医院(其它医院证明无效)病休证明书,经年级主任上报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参加此课程正常重修;未经批准者作旷考论处。

第六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院系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十五条 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10—30学时,给予院系通报批评;

2、旷课31—49学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各类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队,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六十六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

请假缺席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该重修。

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三分之一,作为不及格记录,必须重修。

九、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十八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及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档案。

第六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有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第二次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篡改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退学处理或违规、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八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十三条 有关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可和处理,按《南京大学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执行。

十、毕业、结业、肄业

第八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八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及选修课的总学分数,获得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证书,准予毕业。提前修满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文科达到4.3、理科达到4.0,可以提前毕业。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四年制学生必须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五年制学生必须在第四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第八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仍有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重修成绩不及格,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不超过12个,毕业时作结业处理;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超过12个,可申请延长学习一年,但必须在第八学期结束前办理手续。

公共体育课成绩不及格或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但结业后一年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学业成绩差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十九条 在正常学制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两年内交费重新修读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在校六年内(包含休学、保留学籍年限)未修满总学分作结业的学生,不得在结业后重修所缺课程。

第九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十一、学士学位

第九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凡达到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在3.0以上(含3.0);

5、初步掌握一门外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

6、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上机操作能力,并获得江苏省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第九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在3.0以下者;

3、因学习成绩差退学试读者;

4、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者;

5、未获得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者。

第九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临毕业前,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十四条 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者和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处分后两年内各方面有突出优秀表现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校学位委员会评定,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记过处分以上(不含记过处分)者,不得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要求。

第九十五条 在规定的学制内没有完成规定学分作为结业者,允许两年内完成所需课程,其成绩合格并达到第九十一条要求,可补授学士学位。

十二、出国学习

第九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在籍学生,经过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后,可以到教务处办理中外文成绩单等审核手续。

第九十七条 凡经学校组织选拔参加境外、港澳台等地区与我校签署交流协议大学交流学习的学生,按照我校与相关大学协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交流学校所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交流学校所选修课程内容与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基本一致的课程,可抵冲相关课程学分。

成绩的对应为:

A+=100,A=95,A-=90,B+=89,B=85,B-=80,

C+=79,C=75,C-=70,D+=69,D=65,D-=60,

F=不及格

第九十八条 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按规定按时返校,凡未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时间不归者,作退学处理。对于特殊情况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经学校批准最多只能延长一年。延长期间应正常向本校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在交流学校的学费和生活费自理。

十三、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OO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籍的管理作用

正如公民要有国籍、党员要有党籍、军人要有军籍一样,一个学生,也要有作为某校学生的学籍。一旦大学生按规定获得了某所高校的学籍,就享有使用该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刻苦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