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买卖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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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买卖合同 篇1

甲方(买方):

煤矿机电买卖合同(通用3篇)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数量、价格等

合同标的 ,数量 ,价格 。

二、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期

参考行业标准自行约定

三、防爆检验合格证号: 。

四、验收方法及期限: 。

1、乙方按甲方供货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前 个小时应通知甲方作接货准备;

2、货物在甲方、施工单位和监理进行进场验收并交接于甲方或施工单位前,其风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毁损、灭失及乙方指派人员的人身伤害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3、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 小时内,由甲方组织乙方、施工单位和监理共同对货物的包装、外观、产品标识、合格证书、检测报告、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进行初步检查验收,根据货物的不同特点可采用目测、称重或测量等方法进行;如果本合同所涉产品之前有封样的,应同时进行对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参验各方签字确认完成现场验收单据,该验收单据仅说明参验各方对实际接收进场的产品在数量上无异议,产品外观亦无明显瑕疵,并不作为证明实际接收进场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依据;

4、验收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企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产品检测检验结果报告;已封样的产品;

5、甲方在验收时发现型材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或产品有损伤的,均视为乙方产品不合格,甲方不予接收。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6、甲方对于乙方供应产品的检查不限于到货时的检查验收,在施工前、施工中、竣工时以及质保期内,甲方有权随时抽检。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立即予以维修、更换,并赔偿因此给甲方、物业公司或他人所造成的损失;

7、乙方来货产品以甲方工地现场过磅实际重量为准,但过磅重量大于乙方出库单显示重量的,则以乙方出库单显示的重量为准。

五、运杂费用及包装费用承担

1、产品包装按乙方出厂标准执行,但乙方出厂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乙方必须保证产品包装方式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贮存等,并应考虑到运输途中各种不利情况和甲方工地现场存放的需要。包装方式的确定由乙方负责,货物运至现场验收合格以前铝型材有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对于包装物不予回收。

六、运输方式及交(提)货地点

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费用,运输方式为汽运;提货地点为 。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具有下列任何情况之一项或多项即视为违约:

(1)任何一方未能或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任何义务;

(2)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干涉、阻碍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对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3)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主张权益;

(4)任何一方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作为或因其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或既定事实。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立即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违约方按照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双方各有违约行为,则根据责任的归属,按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3、如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害,守约方可进一步向违约方追索。

八、通知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 天后即视为收讫。

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变更之曰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煤矿机电买卖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数量、价格等

二、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期

参考行业标准自行约定

三、防爆检验合格证号:

四、验收方法及期限:

1、乙方按甲方供货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前 个小时应通知甲方作接货准备;

2、货物在甲方、施工单位和监理进行进场验收并交接于甲方或施工单位前,其风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毁损、灭失及乙方指派人员的人身伤害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3、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 小时内,由甲方组织乙方、施工单位和监理共同对货物的包装、外观、产品标识、合格证书、检测报告、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进行初步检查验收,根据货物的不同特点可采用目测、称重或测量等方法进行;如果本合同所涉产品之前有封样的,应同时进行对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参验各方签字确认完成现场验收单据,该验收单据仅说明参验各方对实际接收进场的产品在数量上无异议,产品外观亦无明显瑕疵,并不作为证明实际接收进场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依据;

4、验收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企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产品检测检验结果报告;已封样的产品;

5、甲方在验收时发现型材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或产品有损伤的,均视为乙方产品不合格,甲方不予接收。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6、甲方对于乙方供应产品的检查不限于到货时的检查验收,在施工前、施工中、竣工时以及质保期内,甲方有权随时抽检。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立即予以维修、更换,并赔偿因此给甲方、物业公司或他人所造成的损失;

7、乙方来货产品以甲方工地现场过磅实际重量为准,但过磅重量大于乙方出库单显示重量的,则以乙方出库单显示的重量为准。

五、运杂费用及包装费用承担

1、产品包装按乙方出厂标准执行,但乙方出厂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乙方必须保证产品包装方式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贮存等,并应考虑到运输途中各种不利情况和甲方工地现场存放的需要。包装方式的确定由乙方负责,货物运至现场验收合格以前铝型材有任何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对于包装物不予回收。

六、运输方式及交(提)货地点

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费用,运输方式为汽运;提货地点为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具有下列任何情况之一项或多项即视为违约:

(1)任何一方未能或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任何义务;

(2)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干涉、阻碍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对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3)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主张权益;

(4)任何一方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作为或因其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或既定事实。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均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立即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违约方按照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双方各有违约行为,则根据责任的归属,按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3、如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及其他方面的损害,守约方可进一步向违约方追索。

八、通知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需要送达或给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按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发出后即视为收讫。通过邮寄发出的任何文件、资料、通知,在寄出 天后即视为收讫。

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自变更之曰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照原来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件、资料、通知等均视为在前款约定的时间内收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担。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 份,每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煤矿机电买卖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证券帐号:_________资金帐号:_________股票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邮编: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网上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得业务规则、办公、规定的约束。

二、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行情分析、委托下单。并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同时应对网上交易的规则全面了解。

三、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股东帐号、身份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如资料虚假或存在错误成份,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提供准确、及时的行情及咨询信息。

五、乙方依法对甲方的有关交易资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并经常修改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若他人依据甲方密码进入系统所进行的委托,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和保证金划拨时,均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操作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因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买卖揭示书》,甲方应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全部承担该种风险。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

十、由于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突发事故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项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十二、本协议与《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适用《委托证券交易协议书》的约定。

十三、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人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书。但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甲方销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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