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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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就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钢结构合同4篇

钢结构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项目主管单位: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_

五、工程造价:__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

月_____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

月_____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

3.本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______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_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______份。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____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____%计人民币

  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__________万元,分__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__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建第79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 则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附件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的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办建设银行

建筑管理部门

 

 鉴(公)证机关

(盖章)

   (盖章)

 (盖章)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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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工程名称: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兹就乙方承揽制作与安装甲方 钢结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制作地点:

三、安装地点:

四、工程内容:

1、结构:

2、建筑面积:

3、层数、建筑高度:

五、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六、资金来源:

第二条 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附表内容可作为附件列载)

一、建筑设计规格及要求

1.1 长度

1.2 宽度

1.3 檐口高度

1.4 柱间距

1.5 跨度(跨数)

1.6 屋面坡度

1.7 行车轨顶面高度

(吊钩高度)

1.8 柱网尺寸

二、结构设计荷载

2.1 屋面均布活荷载

2.2 楼面荷载

2.3 附加悬挂荷载

2.4 行车荷载

2.5 行车型号(单、双梁)

2.6 行车制造商及操作方法

2.7 屋面风机荷载

三、材质设计要求

3.1 钢柱、 钢梁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3.2 墙梁、 檩条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3.3 支撑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3.4 型钢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3.5 围护结构用自攻螺钉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3.6 吊车梁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

四、地震烈度

4.1 地震基本烈度

4.2 钢结构建筑设计防震烈度

4.3 气象资料

五、屋面设计构造要求

5.1 外层板 材质: 厚度: 板型: 颜色:

5.2 玻纤保温棉(kg/m3) 材质: 厚度: 铝泊:

5.3 内层板 材质: 厚度: 板型: 颜色:

5.4 透光板 材质: 厚度: 板型: 透光度:

5.5 天窗或通风屋脊

5.6 机械通风设施

5.7 外包角及收边板 厚度: 材质: 颜色:

5.8 钢丝网 网型: 材质: 规格:

六、墙面设计构造要求

6.1 外墙面 材质: 厚度: 板型: 颜色:

6.2 玻纤保温棉 (㎏/m3)

材质: 厚度: 铝泊:

6.3 内墙面 材质: 厚度: 板型: 颜色:

6.4 外墙门 门型: 材质: 颜色:

6.5 外墙门尺寸 长: 宽: 总面积:

6.6 窗 玻璃: 厚度: 窗材质:

6.7 窗尺寸 长: 宽: 总面积:

6.8 雨蓬(门斗) 长: 外挑宽: 高度:

6.9 外包角及门窗泛水收边板 材质: 厚度: 颜色:

6、10 其它

七、其它设计要求

7.1 天沟 形式: 材质: 厚度:

7.2 下水管 直径: 材质:

7.3 基础 由 施工及提供。

7.4 女儿墙 高度: 厚度: 颜色:

7.5 地脚螺栓 材质根据设计要求,由 提供,由 安装。

7.6 防火要求

7.7 地质资料 由 提供。

8、其它

9、上述设计技术条件发包方已确认,作为最终设计图纸依据。

10、发包方提供的材料:

11、经发包方确认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

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工程±0.000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的制作与安装,具体见第二条相关的内容。不包括烟囱、内隔墙、作业台、钢梯、栏杆及水电安装 等前述列明的内容的工程。

(注:1、如遇非我司承包范围的施工图内容时应在合同中写明。)

2、属承包范围和不属承包范围的工程应具体化。)

二、±0.000以上施工图且在承包范围内的钢结构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

四、本工程运输由 方负责,运费 在本合同造价内。

五、本工程基础设计由 方负责,基础施工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六、其他: 。

(注:本条所述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内容应由本合同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第四条 工程造价

一、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合同价;风险范围为

二、本工程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为: ),其组成详见报价单附件 ;报价单报价仅为合同定价的参考,不作合同履行的依据;合同价款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原、辅材料,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以及税金。

三、合同价款在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四、本合同总包管理现场经费为 元,由发包方支付总包方; 费用 元,由发包方支付给 方。

五、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第三条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方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方确认的追加款执行。

3、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甲方又不确认追加合同价款的,按国家现行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执行。

4、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 + 费用。

七、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XX)117号文》规定及结合本工程实际,本合同双方特明确:本工程造价中的 元为建筑业劳务价款(安装费), 元为材料及制作费,承包方按上述内容及价款开具相应发票。

八、其他约定:

(注:如定价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则本条

第一款可表述为: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每平方米为 元。

第二款可表述为:本工程合同价暂定为 万元,在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工程价款。

第五款可表述为:实际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为: 。

第六款可表述为: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为:综合固定单价x实际施工面积+费用)。

第五条 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设计按第 项(第1项或第2项任选1项填上)之方式执行。

1、本工程设计由发包方负责。

1.1发包方于合同订立后 日内向承包放提供完整的构件加工图和施工图捌套,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制作和安装。

1.2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承包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设计委托书中载明。如系重大修改的,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批机关批准。

2、本工程承包方按发包方的授权代办施工图纸设计。包括 工程范围的设计。基础由承包方设计时,承包方可转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具体委托设计内容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出具委托书确定。

2.1设计单位为:

其设计范围包括:

2.2设计费(包括转委托的费用) (包括或不包括)在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合同价款中,设计费总计为 万元,由 承担。

2.3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地质资料、水准坐标控制点、工程范围和周边的高低压电力网线和地下管网线工程红线图,项目批文复印件等全部设计相关资料。发包方保证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

2.4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必需的工艺条件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技术条件,如加层或拼跨则必须提供底层和相关建筑的施工图。

2.5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全部资料。承包方应于收到全部有效资料后 日内完成设计任务。

2.6承包方完成设计后三日内将设计文件施工图 套,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对设计有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三日内提出;无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图纸后三日内组织承包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逾期则视为设计图已由发包方确定。

2.7承包方应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发包方提供的资料和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技术条件进行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件制作和安装施工的需要。

2.8发包方对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进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方在国家规范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设计。

发包方自行设计或委托第三人设计±0.00以下基础部分时,承包方可根据发包方设计条件提供基础地脚反力,供发包方设计基础时采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承包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在变更设计委托书中载明。如系重大修改的,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批机关批准。

三、因发包方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材料、设备等,由发包方承担下列费用责任:

1、设计工作量增加的,追加相应设计费;

2、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

3、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4、造成承包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补偿相关损失。

5、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包括设计变更导致的重新设计、重新采购制作、安装及返工等相关工期),并赔偿承包方返工、停工、窝工的损失。

第六条 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发包方工地代表

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即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方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包方对工程师发生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 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视为确认承包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者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6、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 名。姓名为: 、 、 ,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7、发包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场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发包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须经承包方确认后生效。

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方。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承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发包方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公司委派 为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方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发包工程师相同,除非发包方有特别限制,并应书面通知承包方。

第七条 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设计完成经发包方确认后 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图 套,承包方应派员参加由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发包方

提出书面会审纪要。

2、会审纪要决定修改设计的,承包方应予修改。设计工期顺延。

3、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承包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 天送交发包方。

5、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场安装。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电表、配电箱配置,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发包方保证符合进场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埋设基础地脚螺栓。

3、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4、协调处理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5、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6、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7、协助承包方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8、发包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 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本合同施工工期为 天(工作日),为不连续相对确定期间。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对基础复测合格交接后的第 日起至工程完工,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完工报告日止。如工程分区段安装施工的,则施工工期分别从各区段基础交接后第 日开始计算至各区段完工日止,各 天。

二、发包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三通一平”等工作,以确保承包方按时进场施工。

(若发包人对设计及施工的具体期限要求进行划分的,可以将上一项改为:

一、本合同总工期为 天(工作日),为不连续相对确定期间,从 第 日起算。

二、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设计期限为 天,以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据以设计的有效资料起至施工图交发包方审查确认日止。

2、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 天,从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施工图设计会审通过的通知之日的第 天起,至承包方构件制作已具备发运安装条件,向发包方发出进场安装通知日止。

3、施工工期为 天,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进场施工通知、对基础复测合格交接后的第 日起至工程完工,发包方接到承包方完工报告日止。如工程分区段安装施工的,则施工工期分别从各区段基础交接后第 日开始计算至各区段完工日止,各 天。)

三、工期顺延

1、如乙方负责设计,则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提交据以设计的全部资料,否则设计期限相应顺延。承包方交发包方图纸审查的期间和发包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期间不计入设计工期。

2、如乙方负责设计的,在设计期间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的,设计期限顺延。如导致增加设计工作量或返工的,追加设计费。

3、在施工准备期间如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并追加设计费和赔偿因重新采购或重新制作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4.1进场后,发现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无法进场施工或缺少许可证件的,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和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4.2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4.3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相应顺延;

4.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4.5因工程师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4.6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4.7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相应顺延;

4.8非承包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承包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4.9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5、实际发生的设计工期、施工准备期和施工工期按本条规定计算。三阶段实际工期相加未超出约定的总工期的,则为按期竣工或提前竣工。

四、暂停施工

1、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方补偿承包方损失,责任是第三方时,则发包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1、本工程由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 ;《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览表》。

2、《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览表》内容应当包括: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地点。

3、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发包方对其质量负责。

4、发包方应按一览表中的约定内容提供材料、设备。提前交付的,承包方有权拒收;迟延交付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方停工、窝工损失。

5、发包方将材料设备交付承包方,双方应进行清点和核对。品种、规格、型号等与一览表不符的,发包方应予更换。承包方一旦接收材料、设备后即负有保管责任。

二、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承包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包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清点检验。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

4、发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再通知承包方代用。承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设计方或发包方。设计方或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承包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发包方。

三、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经检测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检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按《建筑法》规定,发包方不得指定承包方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 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发包方不得强制承包方违反安全施工规范进行作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责;为保证安装现场作业的安全,下列情况禁止进行安装作业,相应工期应当顺延到下列情况消除:

1、安装现场风速达五级以上的,禁止吊装作业;

2、安装现场下雨的,禁止爬高和电焊作业。

三、发包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四、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违反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五、发包方认为必要的处所其应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六、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七、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

一、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三、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方应该按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四、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五、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六、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可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

七、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八、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

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钢构工程验收

一、基础地脚螺栓工程由发包方验收合格后,在承包方进场施工前交由承包方复验。复验发现不符要求的,发包方负责整改至符合要求,具备进场施工要求。

二、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组织中间验收。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发包方三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自收到承包方钢结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完工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完毕并经发包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承包方的施工时间。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完工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14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7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五、按《建筑法》规定,工程未经竣工或验收合格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有关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六、本合同提及的工程竣工及验收均指钢结构施工工程。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

1、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 %预付款(或定金),计人民币 元。

2、施工图会审确定后三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备料款,计人民币 元。

3、钢结构主构件进场后 三 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 元。

4、屋面材料开始进场后三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 元。

5、钢结构工程施工完工后五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 元。

6、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发包方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 %。计人民币 元。

7、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保修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

8、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

9、发包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在承包方催告后7日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待发包方支付后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如在催告后28天内不支付的,则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方赔偿一切损失。

10、其它约定:

二、结算

1、承包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14日内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四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发包方自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出具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该结算报告。

4、如结算报告的工程最终造价为固定合同价款,无增减时,则无需发包方确认即应按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如有增减时,则对增减部分进行决算。

5、追加工程款、费用、赔款,如已由发包方签证确认的,则无需再次确认即应支付;尚未确认的,由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4日内确认。

6、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审价机构审价确定。

三、其他事项:

1、本合同材料采购、构件制作属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涉及该部分的款项的税金由承包方在其住所地纳税,并由承包方按合同的规定开具相关货物销售发票。

2、本工程安装部分款项为建筑业劳务价款,由承包方在安装工程所在地交纳营业税,并开具相应发票。

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

(注:如不同意分包,则删除本条。)

一、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分包。

二、承包方确定的分包方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三、分包工程的范围为 。

四、分包工程款由承包方与分包方结算支付。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方支付各种工程款。

五、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对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承包方应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以保证本合同的执行。

六、承包方按承包合同约定向发包方负责;分包方按分包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七、分包合同由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交发包方一份备案。

(或:分包合同由承包方、发包方、分包方三方另行签订)

第十五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一、奖励

1、工程经验收获 奖时,发包方一次性奖励承包方 万元。

2、工程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发包方奖励承包方 元。

二、承包方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因承包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许顺延的期限内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为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计算赔偿发包方的违约损失。但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发包人对工期逾期的索赔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出。

3、由承包方设计时,因设计错误造成返工时,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人转委托他人的设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设计人承担设计责任。

4、承包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包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的,赔偿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方停工、窝工、返工、机械设备调运、施工人员遗散、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

3、发包方未及时向承包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受损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4、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偿付违约金。

5、因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返工、停工及窝工的,按承包方参加项目所有工作人员每人每天 元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三、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一、合同担保

1、为了保障全面履行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可以提供担保。

2、发包方选择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承包方提供担保:

2.1向承包方交纳 万元履约保证金;

2.2由第三人向承包方提供信用担保;

2.3发包方向银行申请以承包方为收款人的 个月的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承包人,作为履约担保。

3、承包方选择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发包方提供担保:

3.1向发包方交纳 万元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

3.2由第三人向发包方提供信用担保;

4、如提供第三人信用担保的,担保合同另行订立。

二、纠纷处理

双方愿意以如下方式解决纠纷( )(以下两项只能选取其中一项,否则仲裁条款无效)

1、向 (a杭州仲裁委员会;b上海仲裁委员会;c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能选取其中一项,多选无效)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因纠纷产生所需的律师费用,按争议额的10%由败诉方承担,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人民币。

三、合同的组成及优先秩序为:

1、合同文件组成

1.1本合同;

1.2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1.3合同施工图纸;

1.4报价单;

1.5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单、确认单、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

1.6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本合同结构排序依次为:条、款、项、目。例:第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九目内容:“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其“三”为款,“3”为项,“3.2”为目。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或乙方若签署的时间不一致,以最后一方签署的时间为本合同生效时间。合同文本发包方执 份,承包方执 份。

二、本合同附件共 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上盖章后生效。其中:

附件1

附件2

附件n

三、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四、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钢结构合同(3) | 返回目录

合同编号:

 

工程

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五、资金来源:

 

六、工程程质量标准:

七、材料选用要求:

 

八、保修条件、期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需为本工程作壹年的保修,保修期内,如不属人为损坏的项目,乙方提供免费修理。如属人为损坏或超过保修期,则不属于保修范围,但乙方可协助修复,其费用由责任方负责或协商解决。

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工程+0 000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及屋面、墙面(不含砌体),门窗,具体见第二条相关的内容及方案图。不包括:烟囱、内隔墙、作业台、钢梯、栏杆……等前述列明的承包内容以外的工程。

二、+0.000以上钢结构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

四、其它:

第四条 工程造价

一、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小写):

二、本合同采用主要材料价格采用浮动价。其中,施工期间人工、钢材、水泥、砖、混凝土、砂石、铝材、预应管桩可调整价差,调整方法:以投标截止日当月的该材料的佛山市信息价为基准,浮动价格在±1%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1%时,按进度,以施工期间该材料的佛山市信息价与投标报价主要材料价格计算价差;当佛山市信息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主材料价格计算价差。

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及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施工图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方确认的追加价款执行。

3、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的变更工程项目,按《顺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条款追加该项目的单价,由甲方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后,方施工。

4、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

费用

第五条

 工程变更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据以施工的基础资料,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地质资料、水准座标控制点、工程范围和周边的高低压电力网线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蓝图一式

 份(并提供cad电子文件)。

三、乙方应当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合同施工。

四、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甲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乙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在设计变更中载明。

五、因甲方提出变更设计的,由甲方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 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

2、 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3、 造成乙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4、 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第六条

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甲方工地代表

1、甲方派驻施工现埸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乙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甲方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乙方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乙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乙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乙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工程师愈期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书面通知时,必须承担因指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6、甲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

名。姓名为:

。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7、甲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乙方项目经理

1、乙方派驻工地现埸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乙方组织现埸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埸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甲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承包人追认。

3、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发往甲方的各种书面函件,经甲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并写上日期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乙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

5、乙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乙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均属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甲方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公司委派

为现埸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甲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埸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乙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甲方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甲方工程师相同,除非甲方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施工准备

一、乙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乙方应派相关人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

2、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乙方应即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3、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乙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埸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2

天送交甲方。

5、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准备进埸安装。

二、甲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埸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埸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电表、配电箱配置,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埸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埸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甲方保证符合进埸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埋设基础地脚螺铨。

3、向乙方提供施工埸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4、协调处理好施工埸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5、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6、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7、协助乙方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8、甲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乙方发出进埸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

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暂定为

 月

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以工程师在开工报告上的批复时间为准)。

竣工日期: 暂定为

 年

 月

日,根据开工日期作相应调整。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个日历天。

二、工期顺延

1、在施工准备期间如甲方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并追加设计费和赔偿因重新采购或重新制作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2.1进埸后,发现工地现埸不具备进埸施工条件、无法进埸施工或缺少许可证件的,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埸施工条件和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2.2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相应顺延;

2.3由于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2.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2.5因工程师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2.6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2.7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2.8非乙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乙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2.9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三、暂停施工

1、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乙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则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责任是第三方时,则甲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1、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 

 :《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2、《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一览表》内容应当包括: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地点。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甲方对其质量负责。

4、甲方应按一览表中的约定内容提供材料、设备。提前交付的,乙方有权拒收;迟延交付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乙方停工、窝工损失。

5、甲方将材料设备交付乙方,双方应进行清点和核对。品种、规格、型号等与一览表不符的,乙方有权拒收。乙方接收材料、设备后即负有保管责任。

二、乙方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乙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乙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乙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乙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3、乙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清点检验。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

4、甲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代用。乙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乙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甲方。

三、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经检测检验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甲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乙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按《建筑法》规定,甲方不得指定乙方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

安全施工

一、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埸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三、在乙方进埸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甲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乙方现埸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埸,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四、甲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五、乙方在进埸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

1、乙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3、乙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4、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5、乙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6、如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理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甲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7、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乙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

一、基础地脚螺铨工程由甲方验收合格后,在乙方进埸施工前交由乙方复验。复验发现不符要求的,甲方负责整改至符合要求,具备进埸施工条件时,交乙方接收并进埸施工。

二、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乙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甲方组织中间验收。甲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乙方整改。甲方三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甲方应自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 7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甲方、乙方签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报告上签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乙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甲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乙方的施工时间。

4、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 14

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 7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份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有关质量等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 工程款支付:

1、 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

%预付款,计人民币

 万元。

2、 施工图会审后三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备料款,计人民币

 万元。

3、 钢结构主构件进埸后 三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

4、 围护材料开始进埸后三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

5、钢结构工程施工完工后五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

6、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

%计人民币

 万元。

7、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保修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

8、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

9、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在乙方催告后7日内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待甲方支付后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如在催告后28天内不支付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二、 结算

1、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14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四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甲方自收到乙方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该结算报告。

4、如结算报告的工程最终造价为固定合同价款,无增减时,则无需甲方确认即应按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如有增减时,则对增减部分进行决算。

5、追加工程款、费用、赔款,如已经甲方签证确认的,则无需再次确认即应支付;尚未确认的,由甲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4日内确认。

6、甲方与乙方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审价机构审价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

一、本工程甲方同意乙方进行分包。(注:如不同意分包,则删除本条。)

二、乙方确定的分包方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三、分包工程的范围为

 。

四、分包工程款由乙方与分包方结算支付。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方支付各种工程款。

五、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对甲方的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在分包现埸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以保证本合同的执行。

六、乙方按承包合同约定向甲方负责;分包方按分包合同约定向乙方负责;乙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七、分包合同由乙方与分包方签订,交甲方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一、奖励

1、工程经验收获

奖时,甲方一次性奖励乙方

万元。

2、工程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

 元。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许顺延的期限内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为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计算赔偿甲方的损失。但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甲方对工期逾期的索赔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出。

3、乙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三、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造成乙方停工、窝工的,赔偿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甲方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乙方停工、窝工、返工、机械设备调运、施工人员遗散、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

3、甲方未及时向乙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4、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工程总造价的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5、由于甲方原因取消合同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于违约给乙方造成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承包合同:钢结构承包合同样本钢结构合同(4) | 返回目录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现将自行车棚改造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发就本工程事项达成一致,特签订此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1、工程内容:

2、承包范围: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1、合同价款:以每平方米120元计算,自行车棚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不开发票,不计任何额外费用。

2、承包方式:按工程内容采取包工包料方式。

第三条:工期要求

本合同施工工期为20天,从基础浇捣完后,开工日期依据甲方签证为准。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工程造价 元;车棚钢结构 元;地面含挖土方浇捣光面 元。工程总造价 元,其中钢结构 元,泥工 元。泥工工程完成后付清全款,钢结构验收合格后付95%,留5%作为保质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

第五条: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行业标准、钢结构验收标准,质量等级为合格。

2、质量不合格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延长。

3、乙方须建全质量检查制度,做好自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乙方必须文明施工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安全生产条例。若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财产损失和施工人员或第三者人生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甲、乙双方义务

1、甲方责任:

(1)负责现场协调配合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

(2)按合同规定,甲方工程审计及时支付工程款。

2、乙方责任:

(1)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及合同的要求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规定的工程内容。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达到国颁验收标准,如有违反,工程师有权提出停工或责任乙方返工。

工程质量、工期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执行整改、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人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施工中须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到甲方制定的地点,保持现场文明清洁。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前均应认真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工程验收

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通知甲方验收。

2、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工程验收。如没达到合格要求或场地未整理清洁,甲方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后再组织验收。

第九条:保修期和最后结算

本工程以诚信为本,在保修期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乙方认真履行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保证保修的质量,若乙方不予以配合,甲方有权请他人代为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附则

1、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意见严重分歧,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经双方签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付清工程余款及保修期终止后自行失效。

甲方签: 乙方签:

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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