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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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客运合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A类)旅客运输合同样本韩秀英等诉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韩小建客运合同案

XX年9月3日5时许,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周某驾驶大货车从浙江省常山县驶往江苏省昆山市,途经320国道一施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桐乡市沈某驾驶的警用桑塔纳巡逻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警车翻车。周某在左驾方向过程中,又与江苏省海安县缪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正面相撞。此次事故造成三车严重受损,海安车承运人缪某(即驾驶员)及车内乘客纪某、吴某三人受伤,系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纪某被送往浙江省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骨折、髋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带骨牵引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法医学鉴定后认为,纪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经核实,纪某在事故****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084.5元

客运合同4篇

事故经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处理,认定前述浙江省江山市的周某驾驶车辆中与前车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对路面观察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且车辆超过限速行驶、严重超载货物,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江苏省海安县承运人缪某及其乘客纪某等在该起事故中均无责任。XX年8月21日,乘客纪某从浙江省桐乡市交警大队只取得赔偿款15000元。XX年9月1日,纪某向缪某发出电报,要求承运人缪某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XX年9月10日,纪某通过电信部门查询得知,所发电报系缪某之妻杨某签收。此后未有结果。XX年9月18日,纪某就损害赔偿事宜最终未能与浙江江山肇事者周某达成调解协议,桐乡市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XX年5月8日,纪某选择客运合同纠纷,以承运人缪某为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告纪某诉称,我在乘坐被告缪某客车过程中受伤,缪某应依据合同向我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缪某向我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13964.02元。

被告缪某辩称,在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已认定我无责任,原告选择我做被告显然没有道理;况且从事故发生至今已远远超过1年,原告按照客运合同纠纷提起的是损害赔偿之诉,就时效而言,法院也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缪某同意原告纪某乘坐其所驾驶的车辆并承诺将纪某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起,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作为承运人的缪某负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纪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乘客可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进行诉讼。本案原告纪某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按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尽管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认缪某对事故无责任,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故不能因此免除其违约责任。即只要承运人未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不管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客运合同之诉的时效为2年,且时效计算期内有法定情形时可中断重新起算,本案纪某发电报向缪某主张权利的行为已导致时效中断,故原告的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所辩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缪某(承运人)赔偿原告纪某(乘客)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 60084.5元。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以及选择违约之诉后的归责原则、时效问题等。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民事责任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法律规范竞合,即因同一民事行为被数个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产生。一旦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就表现为民事请求权的竞合。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是比较常见一种竞合形式,即一个侵权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两者共同之处显而易见,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同时具有一定的制裁性,在主要构成要件上二者也基本相同。但我们应当看到,二者在诉讼管辖、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赔偿范围、举证责任、时效、归责原则、免责责任等方面差别较大。从本案情况出发,这里谈3点不同:1、赔偿范围不同。侵权之诉中,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违约之诉中,损害赔偿仅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归责原则不同。对侵权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过错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对违约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无过错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以过错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即便当事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定条件具备时,也要承担责任,这在《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中就很明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有关违约的一般性规定,其中并未将过错列入违约的构成要件中。这样规定符合合同法的发展趋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欧洲合同原则》、《国外商事合同通则》以及英美法系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都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3、诉讼时效在一定情况下不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行失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

在国外,处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禁止当事人自行选择。合同当事人不得因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但合同无效的除外。二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采取有限选择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提出一个请求,如败诉后不得以另一个请求再诉。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规定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如提出侵权之诉后因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后,还可以违约再提出诉讼;而且在诉讼中也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这条规定,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案不再理原则,可以认定我国处理竞合采取的是有限选择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请求,一旦败诉后不得以另一请求再诉。因此,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对自己更为有利,就显得十分重要。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如何选择,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侵权之诉尽管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只有1年,当事人如在事故发生满1年而不满2年时选择侵权之诉将会招致败诉;况且,受害人还要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如选择违约之诉,尽管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却能保住胜诉权,并且受害人无须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从这一角度认定事实裁决案件。

关于无过错的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前面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归责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承运人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其无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情形,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违约之诉的时效一般为2年,且在一定情形下可发生中断情形。《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原告纪某于XX年9月1日通过发电报形式向被告缪某提出了要求,此时距事故发生尚不足2年,应视为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原告纪某于XX年5月8日起诉时,距XX年9月2日(时效重新起算日)亦不到2年,故本案原告的起诉并不超过时效。

综上所述,本案客运合同承运人缪某未按约定将乘客纪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尽管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客运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且有法定中断情形,故原告纪某的起诉并不超过法定时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A类)客运合同(2) | 返回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_________号--_________号,经营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双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号_________),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车辆牌照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____,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_________万元,车辆购置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应的经营权证号_________。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将上述车辆承包给乙方经营。

乙方自愿承包甲方提供的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接受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和车辆产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每月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承包费包括:

公路养路费_________元;

客运附加费_________元;

营业税_________元;

车辆折旧费_________元;

保险费_________元;

其他税费项目金额_________;

企业管理费_________元。

乙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清下月承包费给甲方。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收取财产抵押和安全保证金_________元,本合同到期,乙方未违反相关条款,甲方连本带息返还给乙方。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国家对营运税费进行调整的风险。

第四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第五条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车辆办理规定的强制参保险种(车上责任险)和其他相关保险的投保和续保手续,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当需要办理保险理赔事项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车辆,确保乘客、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乙方应对车辆、车上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因交通事故赔偿和事故处理支出的实际费用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营运变动成本,包括修理费、检测费、燃油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使用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乙方不得转包营运车辆。本合同到期后,车辆(含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证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收回。

第八条 乙方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被聘请的驾驶员必须经运管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且应当经过甲方的同意,并将聘请的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

2、在合同有效期内,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请的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3、在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由乙方引起的其他事故,造成车辆和甲方其他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5、遇有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时,甲方可以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

6、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适时对乙方的出租汽车进行更新。

7、甲方按照规定,有权组织乙方参加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做好驾驶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年审工作

2、甲方有义务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因处理事故支出的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

3、甲方有义务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4、甲方有义务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法规政策。

5、甲方有义务组织乙方参加各项文明创建活动。

6、甲方有义务公示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组织安排的各种活动和安全培训。

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内部管理制度,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

3、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给甲方。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车内外设施,包括但不局限于车身颜色、营运标志、车身广告、车身喷等。

5、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诚实信用地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费用总额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仍没有按约定支付承包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营运车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擅自转包车辆的,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含聘请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运管机构对甲方给予处罚或者质量信誉考核扣分的,甲方按照扣分结果,每扣1分给予乙方20元罚款。因乙方多次违章、严重违章致使甲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乙方无故不按照规定参加一年一度的轮训或者安全例会的,每缺一次处以100元罚款。

(六)乙方聘请驾驶员未向甲方报备的,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七)因甲方原因办理相关营运证照不及时、代缴纳税费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第十六条填写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一、本示范合同适用于经营权的使用权、车辆产权均归企业所有,实行承包经营模式的企业。

二、本示范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是,企业与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

三、本示范合同可对一辆车,同时与两个驾驶员签订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完全一致的合同。

四、本示范合同的承包费标准由当地运管机构统一制定。

五、本示范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运管机构核定的经营权使用期限。

旅客运输合同样本客运合同(3) | 返回目录

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买、卖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

(三)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

(四)舱室等级、票价;

(五)乘船日期、开船时间;

(六)上船地点(码头)。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

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船票号码;

(三)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四)行李名称;

(五)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六)包装;

(七)标签号码;

(八)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

(九)运费、装卸费;

(十)特约事项。旅客运输合同样本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二)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三)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四)候船服务,包括: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五)旅客上下船服务;

(六)特约事项。

水路、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其他航运企业使用的合同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韩秀英等诉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韩小建客运合同案客运合同(4) | 返回目录

【要点提示】

车祸发生后,对车内乘客而言,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可择一法律关系进行诉讼。选择客运合同起诉,就不能享有精神抚慰金赔偿。作为受害人的岳父母,因不属被扶养人,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XX) 西民初1017号(XX年4月28日)

二审: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XX)汉中民终第373号(XX年8月6日)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秀英,系死者韩贵袁之妻。

原告:韩雪雪,系死者韩贵袁之女。

原告:韩万永,系死者韩贵袁之子。

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富贵,系死者韩贵袁之岳父。

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桂兰,系死者韩贵袁之岳母。

原告:蒲义芝,系死者韩贵袁之母。

被告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

被告韩小建。

XX年10月3日上午10时许,原告韩秀英之夫韩贵袁乘坐被告韩小建驾驶的陕f18060号6座小型营运客车自戴家河到西乡县城。当车行至肇事处停于路北搭乘旅客时,适逢谢金荣驾驶陕f11084号货车由西乡往石泉方向行驶两车相撞,将被告韩小建驾驶的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推行22.8m后,谢金荣驾驶陕f11084号货车侧翻于路北外院坪,车厢内水泥将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覆盖、挤压,致被告韩小建驾驶的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内乘客韩贵袁、程小艳当场死亡,车上其他四名乘客及韩小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金荣负该次事故主要责任,韩小建负事故次要责任,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上的乘客不负事故责任。后原、被告因赔偿费用未达成协议,六原告即向西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韩贵袁的死亡赔偿金41040元、安葬费739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37214元。

另查明:被告韩小建与被告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于XX年1月1日签订了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挂户经营合同一份,XX年二被告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该合同约定:“甲方为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乙方为韩小建。营运线路为:西乡—二郎。挂户经营的主要原则:乙方韩小建申请,甲方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同意,乙方带车以公司名义参与营运活动,盈亏自理。车辆产权属乙方所有,各项证照、门徽、线路牌及其它无形资产均属甲方所有。合同期内交纳的费用为:乙方韩小建每年向甲方西乡县运司缴纳管理费800元,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年管理费;甲方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售票手续费按实际金额6%计提;春运票价上浮部分甲乙双方各50%。违约责任和处罚:乙方在合同期内,不按时交纳管理费,每拖欠一天,按天加收15‰,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视乙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罚违约金5000元整。乙方在合同期内,不遵章守规,不接受甲方安全、站场管理,对查出的违规行为不按时整改的,甲方有权收回线路牌,并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本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不能因经营好坏为由单方面改变和终止合同,不得私自将该车转户、转让否则,违约方应支付赔偿金10000元”。等协议内容。另韩小建每年缴纳1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及进站费240元。韩贵袁死亡后原告方已从西乡交警队领取安葬费6512元。

蒲义芝、袁开华夫妇共生养二子韩贵袁、袁景平,二女袁景翠、袁景艳,蒲义芝之夫袁开华已去世。韩贵袁(原名袁景华)生于1968年2月25日,于1990年农历12月8日即1991年1月23日到韩富贵、曹桂兰家生活,于1991年7月17日与韩秀英结婚(男到女家),婚后,韩贵袁、韩秀英夫妇共生养一女韩雪雪、一子韩万永。

XX年2月27 日,谢金荣因本次事故被西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发生交通事故经过属实,但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系被告韩小建将他自己的车辆挂户在我公司,我公司并非实际车主,而韩小建才是该车的实际车主。所以该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韩小建辩称,在本案的客运过程中,我没有违约行为存在,也没有施实侵权行为。韩贵袁在XX年10月3日上午10时许乘坐我驾驶的陕f18060号小客车,当车行驶至210国道1254km+800m处我将小客车停在路边,让高速、占道严重超载的谢金荣撞退22.8m,17吨水泥全部覆压在小客车上导致韩贵袁死亡。因此,本案应加谢金荣为共同被告,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应负的赔偿责任。另合同之诉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依法不能成立,其主张不能支持。我与西乡县运输公司有挂靠合同,县运输公司拥有西乡——二郎的线路经营权,该车的行驶证件证明该车车主是县运输公司且向该公司交纳了管理费和进站费,我们是共同经营者,也应该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再次韩富贵、曹桂兰是死者韩贵袁的岳父母不能计算二人的生活费。

【审判】

西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被告韩小建同意韩贵袁乘坐其驾驶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起,双方客运合同关系成立。作为承运人韩小建就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韩贵袁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而韩小建在驾驶该客车承运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人韩贵袁死亡,其行为未按照法律规定尽到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因此,给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韩小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韩小建将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挂靠在被告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并按合同约定向该公司缴纳了各种相关费用,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是其内部关系,在其外部关系中,挂靠车辆是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挂靠人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被挂靠人同意且放任挂靠人以其名义进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险的民事活动,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伤亡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二者均构成违约责任,所以被挂靠人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应当对挂靠人韩小建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原告韩富贵、曹桂兰主张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二原告与死者韩贵袁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故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本案原告起诉的是客运合同纠纷系违约之诉并非侵权之诉,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韩秀英、韩雪雪、韩万永、蒲义芝的经济损失为:韩贵袁死亡补偿金41040元、丧葬费7321.5元、被扶养人蒲义芝生活费5214元、被扶养人韩雪雪生活费3792元、被扶养人韩万永生活费5688元,合计63055.5元,由韩小建赔偿。由西乡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驳回韩秀英、韩雪雪、韩万永、韩富贵、曹桂兰、蒲义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韩秀英、韩富贵、曹桂兰不服本判决,以应该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韩富贵、曹桂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由提出上诉,本案经汉中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以韩贵袁系男到女家为由而要求赔偿韩富贵、曹桂兰扶养费及酌情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主张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以及选择违约之诉后的归责原则、岳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等。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民事责任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法律规范竞合,即因同一民事行为被数个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产生。一旦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就表现为民事请求权的竞合。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是比较常见一种竞合形式,即一个侵权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两者共同之处显而易见,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同时具有一定的制裁性,在主要构成要件上二者也基本相同。但应当看到,二者在诉讼管辖、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赔偿范围、举证责任、时效、归责原则、免责责任等方面差别较大。从本案情况出发,至少涉及三点不同:1、赔偿范围不同。侵权之诉中,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违约之诉中,损害赔偿仅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归责原则不同。对侵权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过错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对违约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无过错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以过错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即便当事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定条件具备时,也要承担责任,这在《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中就很明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有关违约的一般性规定,其中并未将过错列入违约的构成要件中。3、诉讼时效在一定情况下不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届满,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行丧失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这条规定,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以认定我国处理竞合采取的是有限选择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请求,一旦败诉后不得以另一请求再诉。因此,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对自己更为有利,就显得十分重要。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如何选择,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侵权之诉尽管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只有1年,况且,受害人还要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如选择违约之诉,尽管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却能保住胜诉权,并且受害人无须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从这一角度认定事实裁决案件。

关于无过错的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前面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归责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承运人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其无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情形,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本案还涉及到岳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赔偿的问题。因韩贵袁与韩秀英结婚(男到女家),韩贵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后,其岳父、母韩富贵、曹桂兰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就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死者与岳父、母共同生活长达十几年之久,已形成了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事实关系,被告理应赔偿死者岳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二种意见认为,死者虽与岳父、母共同生活长达十几年之久,但是死者韩贵袁对岳父、母的生活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且只规定了子女、养子女及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外,并未规定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受害人岳父母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本人赞同第二种意见。

综上所述,本案客运合同承运人韩小建未按约定将乘客韩贵袁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尽管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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