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工商局实施待岗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整顿作风纪律,调动积极因素,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工商系统及各协会全体在职干部职工。
第二章 待岗对象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待岗处理:
1、不注重学习,政策业务水平低,不具备完成本职工作能力的;
2、工作消极散漫,自由主义严重;
3、有贪腐、受hui、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够不上辞退的;
4、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玩忽渎职,给工作和单位造成重大影响或一定损失的;
5、执行上级决定,工作顶着不干,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6、不遵守工作制度,组织纪律涣散的;
7、参与赌博,违反禁酒令,或在公共场所酗酒失态,造成一定影响的;
8、因生活作风问题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9、自私自利,乱发议论,拨弄是非,破坏团结,造成一定影响的;
10、其他制度规定必须作待岗处理的。
第三章 待岗期限与待岗处理审批
第四条 待岗期限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分1至6个月不等;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局长签发对全系统各级人员作出待岗1至6个月的处理决定。
第六第 待岗期满,由待岗人书面提出复岗申请,经局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复岗或延长待岗时间的决定。
第七条 待岗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章 待岗待遇
第八条 待岗期间,正常上下班,完成领导交办的一切工作任务。
条九条 待岗期间只发本人当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其他任何补贴和奖金均不予发放。
第十条 受过待岗处理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对符合待岗处理而本人不服,无端闹事,影响工作秩序,延长1至2个月的待岗时间;延长期间不思悔改的,可根据公务员有关规定,经本局党组研究提出辞退建议,报上级任免机关审核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