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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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营造本院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保证本院各专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设立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本院推动学术研究与应用的学术评议和决策机构,在院党委和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 织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与委员从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中选任。由院长提名,经院党委会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任期四年。

职 责

第五条 参与讨论研究全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方案

第六条 参与研究本院的科研规划、科研方向、科研重点和科研政策,对本院科研项目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

第七条 参与讨论决定本院的纵向、横向和自选科研与对外社会服务课题的立项。

第八条 负责审查、鉴定本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学术论文。向各级推荐参评科研成果。

第九条 主持本院举行的学术讨论会,开展院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参与晋升教师职务科研情况的审议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其它有关本院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重大事项。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列入本院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工作写实制度,其成员视工作量发给一定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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