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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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要求,各基层及部门应制订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实行强制休假及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制度;规范年休假管理,建立年休假登记管理台账;实行年休假补贴制度,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明确强制休假和休假补贴制度,并将休假情况与职工年度考核挂钩。

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对象

(一)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党政群机关及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单位的人员除外。

二、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XX年的,每年休假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XX年不满XX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15的,每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安排

要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报人事部门备案。要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

(二)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年休假,以确保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的正常实施。

1、领导干部年休假计划的安排,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处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2、各基层主要领导的休假安排,按有关规定执行。

3、部门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年休假执行情况实行单位内部公示,接受工作人员监督。

(三)单位要为工作人员休假提供方便。对确因工作关系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四)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五)单位要进行年休假登记管理。对年休假要及时掌握动态、提示信息,实施报告和检查,认真履行年休假手续。

(六)要处理好病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用,如不抵用的要严格按病事假的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七)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5、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以上2、3、4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待遇

要切实加强年休假的管理,通过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以实现年休假的目的。

(一)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二)实行年休假补贴。体现党的“xx大”关于福利待遇货币化的精神

对实行休假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年休假补贴。

1、对按规定执行年休假假期的工作人员,由单位按规定发给年休假补贴。

2、已参加其它各类疗养活动,休养时间长于年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其规定的年休假假期可给予年休假补贴;短于年休假时间的,剩余的年休假可以继续享受。

3、凡病事假合计超过应休年休假假期天数的,不享受年休假补贴。

4、对应休未休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年休假补贴。

(三)年休假的执行情况,作为确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参考依据之一。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也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各基层及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安排好工作,又要落实好年休假。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各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落实情况,积极探索适应不同单位、不同群体需求的休假方式,健全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

单位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执行情况,应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作为先进评比的依据。在严格工作任务考核的基础上对主动要求年休假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对抱无所谓态度的要给予正确的引导,对不执行年休假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每年要对年休假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对不实行年休假的,建议年终不予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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