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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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篇1

第一条、公司所有员工自请辞职者,应按下列期限预先提出辞呈并交书面的申请。

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十篇

1、经理(含)以上人员,应于离职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员,应于离职一月前提出。

凡经理以上人员自辞职申请上交起未满二月擅自离开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员自辞职申请上交起未满一月擅自离开公司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公司有权扣留其工资和风险金。

第二条、所有离职者经部门主管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照员工离职办理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手续办理,待完善各项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三条、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提前一月书面通知,待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四条、经批准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办妥业务移交手续,并经由部门主管监督交接完成后,可发给当月工资,未办妥各项离职手续者,工资延发。

第五条工作移交时,接任员工对于移交事项查有遗漏或手续欠妥者,应会同主管、离职人员核对,自移交日起三日内补办清楚。

第六条:凡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永不录用。

1、不服从公司管理和安排,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识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培训的。

3、一年内发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计事故损失4万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认真负责,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机械损失或重大投诉。

5、有严重经济问题,搞徇si舞弊的。

6、擅自停运、堵站、堵路、聚众闹事、干扰他人正常经营,不服从公司安排管理或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发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侮辱、谩骂、殴打乘客,情节严重的。

8、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以上的。

9、一年内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迹记录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

11、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

12、严重违规经营的。

1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14、造成重伤伤人事故的。

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篇2

1、若有在酒店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在进场时必须持有聘请施工部门签发的申请或证明,经保安部及工程部核对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场施工手续。

2、请施工的部门,在填写申请或证明时,要求写清施工单位名称、人数、施工区域、工时及负责人等。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申请或证明及参加施工人员的有效证件到保安部办理入场施工手续。

3、保安部向施工单位发放临时施工卡,并收取证件抵押金人民币叁拾元整,工期完成后,凭工卡到保安部秘书处注销并退回押金。

4、办理施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负责人要与酒店签定防火责任书,确定施工防火责任。

5、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进入酒店施工必须走员工通道,并配戴临时施工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营业区域和使用客用设施,施工结束后,所带出酒店的'工具和其他物品,须有聘请单位签发的放行条。

6、施工期间,要遵守酒店各项规定,如需增加人员时要及时补办手续。

7、施工期间,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禁止在施工现场乱拉、接电线。

8、如施工需要明火操作时,必须到酒店保安部递交申请,办理动火证,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和做好清理现场周围可燃物等安全防范措施。

9、要及时清理工程垃圾,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严禁在消防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

10、对施工单位入场施工不办理临时施工卡、手续不全的、现场管理混乱、未办动火证而动用明火操作的,根据施工性质,保安部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当事人责任。

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篇3

一、项目部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刻苦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项目部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和工程建设的需要,树立全局观念,团结协作,恪尽职守,保证按上级要求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三、项目部全体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证上岗,讲文明、讲礼貌,保持办公室的安静和环境卫生,热情接待来人来访,并妥善处理来访事件;

四、项目部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有事须先请假;

五、项目部全体人员必须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随时到工程现场跟班作业和处理有关问题;

六、项目部全体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和遵守学习制度;

七、项目部全体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透露按规定应当保密的有关文件;

八、项目部全体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向施工单位索要财物、接受施工单位的请吃和收受,不得参与承建单位材料采购。

1、及时将收到的有关文件呈送有关人员审阅,并将处理意见和情况向法人代表汇报;

2、负责起草项目部有关文件、情况汇报,及时将附城圩应急加固工程建设情况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3、各分管部门以项目部名义拟发的文件由各主管人员负责起草,送办公室核定格式、编写文号,再送法人代表审签、发文;

4、各分管部门因业务需要,需加盖项目部公章的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重大文件须经法人代表同意后,才能用印。

1、项目部人员因工作需要,须购置办公用品时,应拟出物品购置计划单送办公室汇总,再由办公室送法人代表审批后购置;

2、消耗性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分期提出购置计划,经法人代表审批后购置;

3、各分管人员到办公室领取办公用品须填写办公用品名称、规格、数量、领物时间和领物人姓名。

1、项目部的各类档案资料分年度集中管理,由各分管人员将每一年度的档案资料送办公室;

2、资料档案存档时必须填写存档人、资料名称及份数;

3、项目部工作人员借阅档案资料时,应填写借阅单,外单位借阅本部档案的,原则上不能带走,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借阅;

4、各类借阅的档案应妥善保管及时归还。

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篇4

为确保医保联网计算机应用能够正常、高效、安全地运行,实现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应用安全的目标,特制定医保联网计安全应急应急管理制度。

一、落实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负责所有医保联网单位计算机信息安全,本店专人操作员为本店医保联网单位计算机安全直接责任人,本店负责任人为本店网络安全监管员和责任人。

二、强化安全意识

定期进行全员网络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提高人员政治、业务水平,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把相关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网络的安全有效运行。专人负责,定期更改系统口令。

三、计算机网络应急管理

出现了专用计算机安装了其他软件或修改、删除医保联网计算机上文件时立即联系药店负责人,对未造成破坏和损失及时更正错误。评估和查看损坏程度和严重程度,轻微的批评教育,严重的进行追责和上报主管部门处理重要的数据文件的多份拷贝异盘存放上严格检查,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有效。每周进行电脑硬件和网络传输的检测,确保电脑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安全高效支持,发现电脑运行异常或网络传输卡顿,及时与维保单位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并把相关情况登记在案。发现有移动设备与医保联网计算机有非经许可的必要的数据交换或安装输出等,及时上报上级责任人和上级单位部门,并做好相关证据和现场的保护和保存,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对相关主管部门日常检查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整记录,尽快完善相关措施,确保网络运行的安全,确保医保线路为专线专用,无任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进入医保信息系统网络。

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篇5

解雇,是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关系该员工的就业,而失业可能对员工的生存造成影响,也与《劳动合同法》稳定劳动关系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法律对此要求很高,本篇就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员工的12个败诉节点对一一阐述。

败诉节点1:缺乏规章制度

司法实务,我们发现有些单位太任性,根本就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或解雇特定员工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没有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如此任性,败诉是必然的。

例外:有些地方规定,如果员工的某行为严重违反起码的劳动纪律,例如一个月内连续旷工10天以上,一个月内连续迟到早退10次以上等,尽管没有规定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雇该员工。

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2、单位规章没有公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如果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公示告知的或没有向职工本人依法告知,则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败诉节点3、规章缺乏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据此解雇员工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则也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败诉节点4、规章制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反过来,如果规章制度违法,则该规章制度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败诉节点5、规章规定显失公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条规定的虽然是劳动合同,但是实务中,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条款也不能作为解雇员工的依据。

败诉节点6、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或不能足以证明的,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7、解除依据适用错误。

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雇员工,解雇的规章制度必须和员工的行为严格对应,否则,就是适用规章制度错误,也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8、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界定不清。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必须界定清楚,否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规定“员工一个月内连续迟到3次,一个季度累计迟到10次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就是明确的、可操作的。如果规定“员工连续多次迟到或多次旷工的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不明确、无可操作性,适用时仍然会发生争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则白白地将界定权丢给了仲裁员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然加大了诉讼风险。

败诉节点9、未能依法有效送达。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必须送达员工,否则,则表示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让员工知道,相应地,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还没有解除。

败诉节点10、未告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败诉节点11、规章制度相互冲突。

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被人事部、财务部、行政部甚至用人部门瓜分,各个部门缺乏统一的沟通,因此,在规章制度制定方面也是各自为战。加上对这些部门没有很好地规定各自的权责利边界,所以,各个部门推诿、争夺规章制度制定权的情况时常发生,再加上部门利益作祟,各自制定的规章要么重复、冲突,此时,如果员工要求适用对其有利的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败诉节点12、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有利,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则员工有权要求适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篇6

序言

本公司作为依据高科技信息技术对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公司,对于网络办公的要求很高,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工作中不可缺少、便捷高效的工具。

在享受着电脑办公和互联网络带来的速度和效率的同时,部分员工非工作上网现象也开始显现,为了避免对公司互联网络资源被滥用,提高工作效率,IT部及人力资源部特此规定表述公司网络使用规范,望全公司人员能恪守规则,共同营造高效有序的网络环境。

上网行为不规范的危害

员工非工作上网行为,对网络的滥用会给单位企业带来成本的增加、效益的流失,甚至引来灾难性的后果。据中科院一项调查显示:如果一个员工的月薪是4000元,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而他(她)每天若拿出1小时的时间进行聊天、网购、炒股等“网事”,那这个员工每月就将给企业带来500元【4000×(1/8)】的损失,每年就是6000元【500×12】;而对于员工在200人左右的企业,一整年中因为网络滥用而带来的无端成本增加、效益流失将高达120万元!细算,损失惊人!

其实,上述这些只是看得到的成本,并不包括非工作上网行为所带来的无形效益损失成本,如造成管理效率的下降、订单流失、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对团队精神造成的不良影响,如纪律松散、组织效率低下、文化萧条等。

另外,员工工作时间滥用网络行为不但会造成带宽紧张,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运营,也可能随之给单位企业带来严重的信息网络安全稳患,如受到病毒、黑客攻击,导致内部网络瘫痪,甚至导致数据文件损坏、机密丢失和泄露;如果员工在公共网络上发布对单位和领导不利的言论、甚至反动的言论,有可能把单位拖入法津困境。这些将使企业面临预想不到的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法律风险。

上网行为规范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明确部门互联网权限

目前本公司除Operation部门外,可访问互联网资源。Operation部门因信息安全考虑,不开放外部端口,只开放邮箱及SAP系统相应端口。

二,按时段规划上网时间

本公司将制定网络使用作息时间,将上网时段分为上班和下班两个时段,将互联网资源分时间开放。在上班时间内,根据不同的部门只开放工作允许的网络资源,在关键的网络业务高峰时段,限制部分员工上网或禁止使用某些网络;下班时间内,开放网络资源,让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舒缓、调解一下紧绷的神经,保持员工活力。

三,明确上网及电脑操作行为:

1.员工在工作时段,不得滥用公司网络资源浏览无关网页,娱乐网站及BBS、BLOG等。各大知名娱乐网站,IT部会进行屏蔽。

2.对于一切流媒体网站如:土豆网、博客网、优酷网等一律禁止访问;

3.同时禁止安装一切无关公司业务的软件,如:股票软件、娱乐软件等,严禁在上班期间涉及私人事务,如炒股,网上购物等;

4. P2P软件对公司的网络资源消耗极大,因此严禁迅雷、BT、电驴等P2P下载软件的使用。

5.员工私自下载安装软件都将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表现。并根据造成的后果不同做出相应处罚。

6.工作期间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游戏活动,也不得使用电脑观看影片或播放音乐等,违反者将通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四,根据部门设置IM(Instant Message)软件使用

为防止网络滥用、保护企业机密,公司将以部门为区域制定相关条例,对不同岗位设置不同权限。IM软件除MSN外一律禁止使用。

eting & Sales部门允许使用MSN;

2.客户支持部门允许使用MSN便于和客户沟通。

3.其他部门除有特殊需要单独申请外,都不允许使用IM软件。

五,应用上网行为管理系统监控

IT部会使用上网行为管理系统软件网管软件和设备,对公司内部网络环境进行监控。上网行为管理系统将对整个网络的各种活动进行网络监控,主要包括email、上传下载、网页浏览、QQ/MSN即时通信、网络游戏、P2P行为、流媒体软件等,以规范员工的网络权限。

六,对违反上网行为的处理办法

IT部将借助网络上网行为管理系统软件中的报表管理模块功能,对单位、企业内部的上网行为进行审计、分析,以便于制定更为合理的上网行为管理办法。

IT部每月末会对本月严重滥用网络行为、明显违反公司网络制度的个别员工保留、统计上网记录,并列出上网、聊天等前几名的人员,分析其网络活动内容,提供给人力资源部门。

人力资源部将根据IT部提供的员工每月上网分析记录作以下处理:

1,根据违反上网行为不同情节的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对于违反以下任意一条,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规定,除了对产生的后果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解除劳同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将依法提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上网行为规定,并对公司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

2)每季度累计收到3次或3次以上书面警告,屡教不改的;

3)因违反上网行为规定对公司网络资源造成破坏,影响公司网络正常运行的;

3,上网行为分析记录将作为员工自然年度及合同年度考核的评分指标记入考核成绩,作为员工职位升迁、薪资调整、奖金核定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小结:

本规定是CDP公司的网络行为的规范准则,从本规定发布即日起生效,各位员工因自觉遵守,如有疑问或建议,欢迎向IT部指出。

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篇7

实践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的单位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劳动者认为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是不能适用的,因此引发了仲裁,诉讼案件,那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什么条件才算合法有效呢?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管理,最终目的是追求单位利益的最大化,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者的意志,但这种意志,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些用人单位规定,入职几年内不得结婚,或者不得生育,入职需要交纳保证金,需要扣押劳动者的某些证件等,这就是违法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三、规章制度必须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实践中存在不少案例,劳动者以规章制度未向其公示,故不能约束其作为抗辩理由,这时候单位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向其公示。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呢?

实践中常用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1.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书里明确写明:“劳动者已获知规章制度的内容”。

2.将规章制度交由劳动者阅读,阅读后签字确认。

3.将规章制度张贴于公告栏,并进行拍照、录像保存证据。

4.发放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

5.将规章制度发布在本单位的内部网络上,并告知劳动者登陆方式,并签字确认。

公示规章制度并不局限于这几种方式,但是,一定要达到让劳动

者获知内容,并且单位必须保留好证据的目的。

综上,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是合法有效的。

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篇8

防尘防毒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1、通则。编写要点如下:

1.1明确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必须严格执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2明确凡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产生疾病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

2、防护与治理。编写要点如下:

2.1明确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2明确职业病危害种类:根据企业经营和作业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

2.3明确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4明确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2.5明确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2.6明确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2.7明确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生产。

2.8明确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2.9明确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2.10明确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2.11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2.12明确防护措施

2.12.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1)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3)作业现场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作业现场进行降尘;(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12.2个人防护措施:(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量,并佩带好防护用品;(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篇9

  一、施工前安全管理

(一)审查资质

1、施工前安环部、技术处必须对施工单位(简称方乙方)进行认真审查,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不准从事施工作业。

2、对乙方的安全资质要求

(1)乙方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2)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施工管理能力强,施工队伍稳定、素质高;

(3)安全施工经历、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

(4)安全消防设施防救护器具、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应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

(5)有可靠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施工质量及人身伤亡事故;

(6)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适应工程需要。

(二)施工前,乙方负责人必须到施工所在单位(简称甲方)有关部门商定《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相关条款,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按要求签订主及其附件《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

(三)乙方必须向甲方有关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对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章违纪的罚款可以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施工结束,乙方施工人员没有违章违纪,没有违反《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条款及各项规章制度,应全部退回安全风险抵押金。未经甲方安全部门审核、签字,财务部门不予工程结算。

(四)对乙方的安全教育要求

1、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根据作业情况有针对性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员工了解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办法;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抢救办法;

2、乙方必须由甲方施工主管部门负责联系组织,到甲方接受安全部门对其员工的安全教育,进入生产装置区、局部停车施工或危险要害岗位和重点部位施工,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教育考核合格者取得甲方安全部门签发的《临时安全作业证》,方可从事作业;

3、每项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须在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不进行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准施工。

(五)乙方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到甲方安全部备案,办理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否则不准进入厂区内,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或生产装置内,要决定服从厂区的车俩管理。

(六)乙方应根据施工现象的需要,可合理设置作业栅、仓库、动火区等,但需要绘制平面图,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或动火证,经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同意,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如因施工需要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要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

(七)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特殊工作作业证,并经技术监督部门当年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乙方应对参加实施高、难、险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患有职业禁忌症真,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八)对工、机具的准备要求

1、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工、机具必须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和施工现象的安全要求,具有规定的主管部门检查或校验合格证书。使用的压力容器,不行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

2、施工前,乙方负责人要组织专人对使用的工、机具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严禁使用。检查过的工、机具要进行登记,报甲方安全部备查。

(九)为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乙方应建立必须的组织机构。队、班、组要有专(兼)职安全人员,并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首长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生产与安全的交接

1、甲方生产部门,以生产车间、生产管理中心、基建部、安全部为一方;以外来施工单位为另方进行检修设备、管线、装置的交接。

2、填写交接书,其主要内容:

(1)有关系统(管线、设备)置换情况、取样分析数据;

(2)加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管线所处状态;

(3)储存危险物料的部位及数量;

(4)安全注意事项等;

(5)交方的.设备、管线、工况环境,必须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6)交接双方根据交接书所填写内容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然后方可施工。

(7)乙方施工结束后,甲乙双方有关人员要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当查无问题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

(二)乙方要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到业主的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动土作业证、动火作业证、用火证、临时用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电气(仪表)工作票、安全施工任务书等有关的票证书,进行作业风险评价,提出风险消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操作规程并经业主审核。各种票、证、书必须按规定填写签字,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三)双方协商确定的施工区域的安全防火工作,由乙方全部负责,要有管理制定,责任到位,根据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证道路畅通,因施工占用道路须按办理有关短路手续。

(四)乙方施工人员入厂后,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到指定区域活动,不准私自动用、拆、改、损害厂区的一切设备、设备和其他物品。

(五)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佩带安全标志。

(六)乙方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及甲方安全管理管理部门的监督。乙方各级管理人员应经过深入施工现象检修工作,制止违章。

(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对乙方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管理对违章、违纪现象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接受安全教育,并按厂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罚款处理,可从安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八)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各类事故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甲方接到信息过后,需要组织抢救时,应协调组织抢救。提供方便。

(九)施工现场危险地区,如坑、孔、沟、井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架设护栏,夜间要设红灯警示。施工结束要及时恢复。

(十)工地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进入装置区内施工动火的现场监护人由甲方施工所在车间指派,独立的新工程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可有乙方自行指派,监护要熟悉现场情况,懂消防知识,佩带明显标志,监护人因事离开现象,应停止动火作业。

(十二)土方作业一般规定

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脚底的方法挖土。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一定的边坡;

2、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保持0.8米距离,推土高度不大于1.5米;

3、采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4、在有害气体聚集的地方挖土,必须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所有人员不准在地炕、地槽内、地沟内休息。

5、在地炕、地沟边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大设置、通过各种机械设备。

(十三)焊接的一般规定

1、应检查施焊范围内的井、地沟、水封等处,采取可靠措施方准动火;

2、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在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焊接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3、电焊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毫米,且焊件良好接触;

4、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的焊接工作回线均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及设备上;

5、焊接(切割)处下面不准有人或易燃、易爆物品。切割时切掉的物件应有防止掉落的措施。

6、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7、受热能分解出有害气体的图层或衬套里的容器里,禁止焊接作业;

8、合刀闸开关,身体要避开开关,并一次推足,然后开启焊机;

9、在人多作业场所焊接,应设置防护挡板;

10、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11、在水泥地面(或石子)上割物件时,中间要垫铁板;

12、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13、乙炔带、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要把牢;

14、手或手套及氧气表有油脂时,不准触及氧气阀门;

15、氧气表、乙炔表必须灵敏好用。

(十四)电焊机一般规定

1、电焊机应放在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设施;

2、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得空道。

(十五)电焊把线一般规定

1、把线必须采用必须的橡胶电缆且绝缘良好、无破损,否则需用胶布缠好;

2、不准将把线放在电弧附件或炽热的焊线上;

3、把线不准沾油,否则必须清理干净。

(十六)氧气瓶一般规定

1、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要有防晒设施。不准接触油脂,与明火距离应保持不小于10米得距离。

2、瓶中氧气不准用尽,需保留50kpa的余压,气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3、氧气瓶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同乙炔气瓶应保持不小于5米得距离。搬运时,应防止撞击。

(十七)乙炔瓶一般规定

1、使用、运输、储存乙炔瓶时,其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度;

2、不准敲打、撞击气瓶,不准靠近火源和电气设备存放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气瓶不准倒置,不能同氧气瓶混放运输;

4、乙炔瓶、氧气瓶均不得设置在高压线或管线下面。

(十八)电气设备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架设的高压电源线路,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在易燃易爆区域架设电源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有关规程,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

2、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使用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3、配电箱应固定、完整,箱内禁放杂物,配电箱离地面高度应在1.3—1.5米,室外配电箱应有防水坡;

4、铁壳配电箱应接地良好。

(十九)拆除工程一般规定

1、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位应保持稳定,不准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2、拆除物件不准随便向下抛扔,也不得把拆除物件集中在楼板上堆放;

3、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脚手架两端及转角处,每割6—7根立杆必须设支杆和剪刀撑,高度大于7米或无法搭设支杆时竖向每高两步,横向每隔3—4根立杆应将脚手架与建筑物连接;

(二十二)起重吊装一般规定

1、起重吊装机械、素具不准超载使用。吊装前必须核对吊装荷载,计算选用吊车臂杆幅度、绳索、滑轮、卷扬机等必须采可靠安全措施,否则不准吊装;

2、厂区院内吊装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正在运行的机电设备基础作锚点。

(二十三)管钳作业一般规定

1、管工使用小型工具组对管口时必须采取可靠防护措施,防止管件下落伤人;

2、钳工拆装螺栓不得用力过猛,严禁在活口扳手手柄上加用套管;

3、设备拆洗作业必须把零部件放牢,防止滚动、掉落。

(二十四)检查与考核

1、基建部、生产车间、生产部和安环部依据本规定实施检查。

2、基建部、生产车间、生产部和安环部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和施工所在单位实施考核和处罚。

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篇10

1总则

1.1为加强对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的控制和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有义务、有权利负责对供应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认证考核。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对供应单位的控制和管理。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要对供应单位的资格进行评价,公司建立合格供应单位名录和合法的供货范围,从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单位。评价内容包括:

2.1.1技术、生产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

2.1.2生产制造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经营许可及准用证明文件;

2.1.3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2.2供货合同中要约定安全物资的规格、型号、登记及品名;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货合同签订前要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分公司经营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各种资质资格,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技术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安全部门和质量部门审核供应单位的验收准则和方法,合格后签字确认;分公司经理对分包合同进行批准,报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

2.3安全物资进场后项目部应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物资应做好标识并清退出场。验收的方法包括: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通过外观检查和规格检查查看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会同供应单位负责人完成。

2.4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4.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及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4.2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及防护用品的生产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4.3生产、经营单位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配件及防护用品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4出租单位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4.5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全性能检测的内容一般包括:

1外形、钢结构、主要焊接部位;

2各工作机构;

3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如限制器、限位、保险装置及防护罩;

4各电气、液压系统;

5各部分零部件等。

2.4.6禁止出租下列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1国家明令淘汰的;

2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3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4检测不合格的。

2.4.7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2.4.8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2.4.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4.1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4.1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5管理责任

2.5.1按供应单位在公司生产过程中的隶属关系,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负责做好供应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不得推脱或放弃管理。

2.5.2各单位要按规定核查供应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或行业有关部门规定的证书与其经营行为是否相符。

2.5.3各单位要建立供应单位管理记录,健全施工现场管理资料。

3检查与考核

3.1公司、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每月对分供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3.2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公司、项目部、供应单位或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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