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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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XX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2月21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XX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2月21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