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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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

精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四日)

国发[1993]10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农村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作出重大贡献,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机勃勃的力量。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乡镇企业发展的区域分布很不平衡,占全国人口约三分之二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只拥有乡镇企业产值的三分之一,已成为我国中西部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重要原因。党的十四大指出:"继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特别要扶持和加快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这对于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振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大局,实现共同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为此,特决定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内容略)

二、实行适应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业政策(略)

三、提倡不同组织形式的乡镇企业共同发展(略)

四、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走上开发乡镇经济的主战场(略)

五、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集中连片发展路子(略)

六、积极在中西部地区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略)

七、多渠道增加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资金投入(略)

八、抓住机遇,推进东西横向经济联合和城乡联合(略)

九、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为促进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上新台阶作出贡献(略)

此件发至省(市)及中央各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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