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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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篇1

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波,男,1x年x月3日生,汉族,xx省xx市人,无业,住xx市xx区。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精选8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冇头,男,1x53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xx省商水县人,无业,住xx市涧西区路xx村x单元xx1号。

上诉请求:

1、 撤销xx市涧西区人民法院(x1)涧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

2、 改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 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主张原告的伤害系十年前交通事故造成的陈旧性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住院病案中“白纸黑字”清晰载明,被上诉人门诊及入院诊断均为陈旧性胫骨骨折,怎么叫没上诉人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的损害与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一审法院认定“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春交巡大队已对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了划分,被告辩称该认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管辖权、程序违法等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明显有误,上诉人提交了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交巡大队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和终止复核通知书以及复核申请书等证据,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法院证据采信有违常理常识,责任划分,显失公正

本案明显系被上诉人为了讹诈赔偿而故意所为,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第x11x3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滥用职权违反管辖原则以及处理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当日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理由如下:

1、该事故认定事实错误

x1年x月31日2x时许,上诉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太原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上诉人由西向东步行横穿马路,致使与上诉人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接触,并非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前部”。

2、该事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显失公正。

该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第1款,认定上诉人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显失公平。

“过马路,左右看”,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被上诉人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其“注意义务”,与上诉人所驾电动车相接触,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所驾的电动车相接触,上诉人即停车,发现被上诉人“受伤”后,即送医救治并担任“护士”对被上诉人进行“护理”,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均未报警,上诉人亦未有任何“变动现场”的行为。上诉人的行为并不存在丝毫违法之处,交巡大队将“保护现场和报警”的义务全部归责于上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第1款之规定,责令上诉人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分担显失公正。

3、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1)、管辖权问题。该起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太原路广州市场,而处理此起事故的位于谷水西大一物流的长春交巡大队,是否符合及时便利处理原则,且通知上诉人送交事故电动车的是“长安”交巡大队,而作出事故处理的是“长春”交巡大队,故上诉人对作出事故认定的长春交巡大队是否有“管辖权”提出质疑。

(2)、程序违法问题。该起事故发生于x1年x月31日,而“长安”交巡大队于x1年x月14日通知上诉人将电动车送交事故处理大队接受处理,而“长春”交巡大队于x1年1x月3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第4x条之规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没有程序公正,何谈实体公正。

综上所述,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第x11x3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显失公正。请求复核,予以撤销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第x11x3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认定被上诉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x1年11月x日作出洛公交受字[x1]第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

由于,被上诉人滥诉在复核审查期间,即迫不及待地起诉,致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x1年11月1x日作出洛公交终字[x1]第x2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终止复核通知书。

一审法院采用失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偏听偏信,责任认定,显失公正。

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1、经被上诉人申请,xx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委托鑫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王冇头的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所于x2年1月12日进行了鉴定,并于x2年2月2x日作出洛鑫正司鉴所[x2]临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王冇头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上诉人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而涧西区法院却未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违法,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弥补一审之失。

(1)、该起鉴定于x2年1月12日进行,当时,鉴定人声称“由于申请人未提供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应为陈旧伤;被上诉人在检材移送之前声称“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不移送”;上诉人亦于当时提出异议,“主要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欠缺,是否符合鉴定条件”。

(2)、该鉴定意见书在“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中载明,患者自述、专科情况、手术记录以及鉴定人员分析说明:均表述被上诉人为“十年前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故即使,被上诉人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的意见,与上诉人没有因果关系。

(3)、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中所载:“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胫骨两断端间仅存的少部分骨痂断裂”,缺乏证据支持,不具有客观性,属于主观臆断。

“因本次”,没有事实依据;

“交通事故”,没有事实依据;

“胫骨两断端间仅存”,没有事实依据;

“少部分骨痂断裂”,没有事实依据。

影像诊断报告及CT影像单,以及手术记录报告入院记录:均没有提到“少部分骨痂”部位;此次鉴定又主要是依据上述检材(术前影像诊断报告及CT光片)发表意见,仅从鉴定人的“肉眼”如何能够“由表及里”的看出,“少部分骨痂”是此次断裂,还是“此次交通”事故断裂。“入院记录”现病史中清晰载明:“拾年前患者系交通伤致胫腓骨骨折”,“手术记录”中未载“骨痂”一字眼,该鉴定凭什么认为“少部分骨痂”不是那次完全断裂,还仅存了少部分没有断裂?凭什么认为是“因本次”“交通事故”断裂?

综上所述,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已经提出申请,请求涉案医师及鉴定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未予通知,程序违法,采信鉴定意见,违反诉讼证据采信规则。

2、针对上述疑问,上诉人依法向xx市司法局提出投诉,请求鉴定人本着对鉴定意见负责的态度,依法出庭作证,自觉接受监督,并承担严重不负责或者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错鉴责任。同时于x2年4月x日申请法院中止诉讼,法院于x2年x月3日突然作出判决,过于“唐突”。

3、由于被上诉人的伤情系十年前因交通事故的陈旧伤,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提供相关病历,被上诉人拒不提供,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涉嫌伪证,以诉讼骗取损害赔偿,而经上诉人异议及申请依职权调取,法院仍然对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偏袒,对于上诉人的合理诉请,闭目塞听,显失公正。

综上所述,侵权案件赔偿责任之承担需要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而本案中上诉人没有违法行为,主观上亦无过错,被上诉人的损害是1x年前的陈旧伤与本案之“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七月十六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篇2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街x号,电话:

公司负责人:,支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男,x年2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工人,住xx市xx区下路号附x号5栋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x年2月7日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xx市xx区下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体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胜,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88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民初字第88号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2、本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上诉人于x年9月16日在一审中针对成蓉鉴()精鉴字第556号鉴定意见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住院时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依赖时间、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进行审定。最后由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仅对第三项医疗费按国家基本医疗作出鉴定。没有对住院时限、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依赖时间进行鉴定。由于原审原告患有右肝原发性肝癌,对护理依赖重新鉴定对查明本案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是必要的。经查,中益司法鉴定中心比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在地理位置和鉴定资质上有高低之分。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原一审判决对有异议的护理依赖作出了裁判,严重违反程序,没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并且部分护理依赖也是按照30%计算,大部护理依赖才是按40%计算。护理依赖时限认定10年也过高,原审原告是60岁,癌症是肝癌,存活年龄不应依据四川省平均年龄71.2岁计算。营养费,病历医嘱和鉴定都没有明确规定,不应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省规定应当按15元/日计算。依照交强险条款责任免除规定和司法实践,鉴定费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上诉人不应赔偿,应由其他原审被告负担。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市支公司

x年1月16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篇3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xx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某,女,汉族,xx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在xx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居委会某某路7号。

上诉人因不服xx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某某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某某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x元(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仅仅是“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将该《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

此外,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明明是被上诉人逆向行驶导致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发生碰撞,显然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诉人引起,因此被上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既不组织质证,也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适用法律。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说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仅仅适用于没有交通强制保险或第三则责任险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赔付额远高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请求诉前保全上诉人的车辆,除了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外,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积极性与必要性。

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最终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上诉人车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这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纵容。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完全无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进行事故责任严格区分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车辆有足额保险,也明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对上诉人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从而增加了上诉人负担。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一月三十一日

相关知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篇4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某,女,汉族,1x年x月11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居委会某某路x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某某县人民法院(x2)某某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承担x元(保险公司履行先行垫付义务);

2、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属于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被上诉人驾驶的是摩托车款电动车,即属于“电动摩托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x1—1)“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x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xKg”。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x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x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x25x—x4)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x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x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x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x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x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x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被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仅仅是“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将该《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违反了证据规则。

此外,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明明是被上诉人逆向行驶导致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与发生碰撞,显然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诉人引起,因此被上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既不组织质证,也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显然是错误适用法律。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说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仅仅适用于没有交通强制保险或第三则责任险的案件。本案中,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且保险公司赔付额远高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被上诉人向法院请求诉前保全上诉人的车辆,除了增加上诉人的经济负担外,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积极性与必要性。

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且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我国司法实践最终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诉前财产保全上诉人车辆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这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的纵容。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完全无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进行事故责任严格区分显然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审法院明知上诉人车辆有足额保险,也明知保险公司有赔付义务,却对上诉人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从而增加了上诉人负担。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上诉人请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一月三十一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篇5

原告一:杨,男,身份证:

住址:xx省商丘市

原告二:xx市

住所:xx市温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xx市新城东兴南路号,电话:

被告一:,男,身份证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二:xx市

住址:xx市xx区车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四: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地址:xx市珠江新城华就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车辆与浙C1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xx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相关知识

一、起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谁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1、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求赔偿应由该财产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三、可以将谁列为被告?

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

2、在道路上违法设置障碍物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3、在道路上违章停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4、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做为被告,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即车主);

5、发生客伤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

6、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有关保险公司。

7、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

8、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

9、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告登记所有人与受让人;

10、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只告买受人;

11、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告承租人;

12、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告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

13、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列为被告。

14、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告承修人、保管人,不能告机动车所有人

15、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告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

16、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车辆所有人和个人。

四、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1、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五、诉讼请求要合理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示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切忌漫天要价,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请示,这样不仅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篇6

上诉人:,男,汉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xx市回族区货栈街号。

被上诉人:,女,汉族,x年5月1日生,住xx市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号。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女,汉族,住xx市回族区南五里堡北街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回族区人民法院()管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

发身交通事故时,被上诉人仅系11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的技术、熟练程度及经验等均不能达到常人的技术水平、标准,再加之被上诉人驾驶自行车高速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因此,被上诉人未满12周岁擅自在机动车道上驾驶自行车高速行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径直采纳交巡警四大队作出的错误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显然错误。

2、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1周岁,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行驶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事情,作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对其进行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履行监护义务,没有保护被上诉人的人身安全,致使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显然,被上诉人的监护人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错误,应以纠正。

上诉人与肇事司机虽系雇佣关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是肇事司机,而不是车主上诉人,根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基本侵权法原则,肇事司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雇主责任、义务帮工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第1条第3项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赔偿权利人释明另一方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经释明后,仍坚持不起诉另一方的,视为其放弃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列明当事人。在判决承担责任时只需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一方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作出认定即可,对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不予判决。”而一审判决对直接侵权的肇事司机不与追加参加诉讼,对其肇事司机的重大过失也不予查明,不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仅认定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而肇事司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拒不承担任何责任,严重错误,致使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被上诉人申请一审人民法院进行残鉴定时,未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就径直委托xx市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审法院未经双方协商就径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且上诉人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被上诉人的伤情根本不构成9级伤残。显然,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不论决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且程序违法,因此,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篇7

上诉人:x2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 ,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女,x年1月2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母。

被上诉人:,男,1x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x2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2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x人民法院(x5)xx2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1、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x5)民初字第号第二项,依法予以改判。

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和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关于医疗费问题在住院期间未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故对于超过部分,我公司不应当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明显计算方法错误,判决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15元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出具相关数据表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为15元/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过高,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营养费未构成伤残,医院未出具医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张潇文并没有提供其每天增进营养的相关票据,且没有医疗机构的建议,故营养费不应该得到支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费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是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该费用,而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x1元,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违背合同约定。

综上:望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2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x5年xx月5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诉状 篇8

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省**市**区城西办事处xx社区北路xx小区公寓x楼。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女,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土家族,住**市**区城北监狱宿舍1x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女,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市**区城东洞庭大道东段附x号。

上诉人因原告彭与被告郭、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x2年x月23日做出的(x2)武民初字第1xx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明显偏袒被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明显偏袒被告。

(一)本案原告委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2)临鉴字第21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自托,且鉴果与事实不符,其中:——————。一审法院应不予认可,且一审中被告又声明对自托的结论不应认可,故被告无需申请重新鉴定。

(二)、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2)临鉴字第21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如当事人后期手术成功则无需长期药物依赖,被告至今未行后期手术,成功与非,尚未自知,一审判决仍将后期手术费用及长期药物依赖一并判予我司赔偿,一审对其事实认定不清,且明显偏袒被告,不能领我方心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x年八月一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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