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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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有哪些重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内容仅供参考。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五大重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共六章45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重点问题:

一是明确了古生物化石的范围、保护原则和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国土资源部门主管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国家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这是实现科学、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充分发挥了专家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作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

三是加强了古生物化石发掘管理,这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首要环节。因科研、教学、科普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方可发掘古生物化石。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具备有3名以上拥有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发掘经历的技术人员,有符合发掘工作需要的设施等四项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四是加强了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这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关键环节。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具备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并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是加强了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管理,这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环节。国家规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或者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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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热、收藏热、开发热日益升温,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近年来,随着研究热、收藏热、开发热等现象日益升温,古生物化石被广泛关注,化石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王守智指出,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自20xx年1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但是,一些管理事项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主要表现在: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尚不明晰,不利于专家作用的充分发挥;申请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应提交的材料尚不够明确具体,不利于管理相对人申请报批;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对收藏单位的管理措施不够明晰,不利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个人收藏化石的处置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流通制度等事项未予明确,不利于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够具体。为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主要环节的管理,保护我国珍惜的古生物化石资源,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实施办法》。

据王守智介绍,在坚持合法性的前提下,《实施办法》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进行了全面细化和完善,主要是坚持三大原则:坚持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循《条例》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不扩大管理权限,不增设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不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处罚;坚持合理性原则,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年度报告和抽查、个人收藏等事项,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措施;坚持可操作性原则,在发掘、收藏、流通、进出境等主要环节,对管理相对人申请报批要件、审批机关审批程序、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细化和明确。

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发挥专家委员会作用

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从各个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详细规定。

王守智说,总的来看,《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的具体管理职责;明确了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中的作用;细化了古生物化石发掘和零星采集活动应当提交的申请要件;建立了收藏单位的分级管理制度并细化了各级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和收藏范围;明确了古生物化石流通的范围和审批程序;对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出境化石的进境核查、进境化石的核查登记等各类进出境事项作了细化;同时对涉及古生物化石的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

根据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有五项:一是在立法权限内,研究制定和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各类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是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开展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流通、进出境等事项的审批工作。三是建立和管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四是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五是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等。

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专业性强,《实施办法》对保障专家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制度作了完善。王守智表示,《实施办法》丰富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职能,规定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担的10个方面工作;规定了国土资源部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及办公室;将收藏单位评估定级、拟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等专业性、技术性的工作交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承担,强化专业指导和标准规范。而且,《实施办法》还强调了专家的责任。

加强对收藏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规范个人收藏行为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直接承担着化石保护的重要职责,是开展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的前沿阵地。

王守智表示,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收藏单位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实施办法》在3个方面作出了完善:建立了收藏单位的分级管理制度,依据收藏条件将收藏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确定了各个级别单位的收藏范围;明确了收藏单位的标准,在馆藏空间、技术人员、工艺设备、档案系统、规章制度、经费保障等多个方面对《条例》规定的收藏条件进行了细化;完善了收藏单位的常态化管理措施,明确了收藏单位在档案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建立了对收藏单位的年度报告与抽查制度。

对个人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实施办法》本着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精神,在三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鼓励个人将《条例》施行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结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二是鼓励个人将其合法收藏的重点古生物化石通过委托保管、委托展示、捐赠等方式交由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进行收藏,个人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可以根据规定买卖流通;三是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古生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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