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管理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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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根据《市区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公益管理制度(精选3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区、区、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非营利公益电影固定放映场所的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包括室内、室外两类。固定放映点建设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指导实施并统一授牌,各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建设的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

市文广新局委托广电总台所属广电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院线公司”),负责放映点片源提供,开展放映员培训,指导公益电影放映的标准化建设、放映点申报及相关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应按照《市区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管理办法》有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把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建设纳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和管理,推动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建设实现街道(镇)、社区(村)全覆盖。

第五条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应把公益电影放映纳入文化馆、文化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作职能,纳入文化惠民服务重要内容。鼓励公益电影放映由“政府包揽”向“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市场运作、双向测评”转变,探索电影放映公共服务与商业运营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的放映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核心价值观,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技和文化知识,促进我市公益电影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的设立,应充分利用文化馆、文化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评弹书场、文化广场等各类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及场所,也可以在有条件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会议中心、影剧院、体育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各类公共场所及学校、企业等单位,对集中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偏远地区的固定放映点建设,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鼓励和扶持公益电影放映由室外向室内转变。市文广新局在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资金中每年安排项目经费,对市区各街道(镇)区域内首次申请设立的公益电影室内固定放映点建设和运行给予经费补助。对各街道(镇)区域内首次申请设立的公益电影室内固定放映点,第一年给予建设资金补助0.5万元,并授予公益电影固定放映点铭牌。第二年开始每年对通过年度验审合格的公益电影室内固定放映点,给予0.3万元运行资金补助;对承担固定放映点放映任务的放映员,经年审合格,每个点每年给予0.2万元放映补助。

第九条申请市区公益电影室内固定放映点资金补助,应由设立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文广新局批准。市文广新局批准同意后,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第十条申请建设补助经费的公益电影室内固定放映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本街道(镇)区域内首次申请设立;

(二)放映厅室内面积不小于150。

公益管理制度 篇2

为了公益箱的规范管理,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立管理小组

组长:x

副组长:x

监督人:x

二、款项用途

1、只作为山区助学

2、扶贫济困的应用

三、制度

1、组长、副组长在开箱清点时必须在监督人员在场。

2、每月清点一次。

3、开立专款帐户。

4、要有款项证明才可以取款。

公益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前 言

为了使“爱心公益社团”会员和广大支持者的义务工作长久健康的进行,公益事业得到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关注教育,参与公益事业,并在行动、精神、思想上指导大家有序的参加“爱心公益社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总括

名称:爱心公益社团,简称

Logo:

口号: 1、用我们的爱心打造孩子们希望的诺亚方舟

2、传递温暖,一路同行

第二条 性质

爱心公益社团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志愿者和爱心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组织总部设立在北京。该社团以“奉献爱心、关注儿童”为已任,致力于社会性的公益事业,以“儿童、助学”为工作重心。

第三条 组织名称及Logo诠释

:圣取自英文“Saint”,有“圣洁、高尚、慈爱”之意,诺亚出自典故“诺亚方舟”。典故久远,但诺亚的救济在这个世界不会消失,生存的希望更不会消失。“”合二为一,用我们的爱心打造孩子们希望的诺亚方舟;传递希望、奉献爱心。

Logo:组织logo是识别系统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设计时遵循简洁大方的原则,全面诠释组织理念和奉献精神。Logo以“心”为主,象征“爱心”、“希望”,“心”是由两个“手”状组成,有“心连心,手牵手”之意。左下方的“翅膀”代表公益事业为孩子插上理想的翅膀。主色调红色突显“热情”、“奔放”、“前进”。logo视觉理念明确,简洁为美。

第四条 组织平台

爱心公益网站:

爱心公益官方博客:

爱心公益博客圈:

QQ群: 心爱公益3号群:

北京志愿者群:

武汉志愿者群:

深圳志愿者群:

四川志愿者群:

第五条 爱心公益社团遵守中国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所有工作接受每一位会员和社会爱心人士的监督,并按受法律认可的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爱心公益社团是非赢利公益社会团体,经费来自会费以及社会爱心人士及企业赞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 宗旨与活动

第七条 爱心公益社团仅提供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工作拓展及相关信息交流服务,任何时候不组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动,也不参与任何政治话题讨论。

第八条 宗旨

爱心公益社团以普及公益思想、提倡社会文明和进步、促进公益事业全面发展,以奉献爱心为宗旨,提倡关爱、友善之精神,为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各阶层人士提供交流社会公益信息的平台。

第九条 活动区域 爱心公益社团主要活动地域为中国。

第十条 爱心公益社团支持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一切有利于社会文明、公益文化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动,并愿意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 爱心公益社团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倡人与人相互关怀的社会和谐精神。

第十二条 爱心公益社团愿意根据自身条件会同政府机构或民间公益性组织开展并推动社会公益意识、公益知识的普及宣传。

第十三条 传播方式和手段

组织发起志愿者活动、推动社会捐助、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学、助残、公益性宣传、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等社区公益活动等。

第十四条 爱心公益社团根据自身实际条件支持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收集社会公益信息,进行社会公益调查,并提高团体自身水平;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志愿者间的联谊和交流。

第四章 称呼定义

第十五条 称呼

(一)志愿者:爱心公益社团志愿者,指经批准,不收取任何报酬、在x活动中临时性无偿工作人员;或在相关职能组短期工作(连续工作时间少于一年)的人员。

(二)捐助人:爱心公益社团捐助人,指自愿通过为平台,为资助范围内的学生提供任意方式资助的人员。

(三)网友:爱心公益社团网友,指自愿在网站注册人员。

第十六条 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参与于爱心公益活动;

(二) 自愿遵守本社团章程;

(三) 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 提交志愿者申请表。

第十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所参加组织和活动有知情权;

(三)参加爱心公益社团的活动;

(四)对爱心公益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爱心公益社团决议,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爱心公益社团宗旨;

(二)维护爱心公益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爱心公益社团分配的工作;

(四)向爱心公益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履行对内部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爱心公益社团章程,行为有损爱心公益社团宗旨、声誉,将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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