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管理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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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制冷管理制度(通用4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比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定期到特种设备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反应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也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六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所操作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悉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设备的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正确判断设备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设备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特种设备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购置、转让、安装、维修、改造

第七条使用单位购置、转让的特种设备做到:

(一)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应当附有与安全相关的技术资料: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等。

(三)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应当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相应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当地市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安全使用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二)特种设备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制冷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提高各项目制冷机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制冷机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各项目氨机房的安全操作与管理

第三条职责和权限:负责制冷机房的管理工作,对制冷机房业务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开展制冷机房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章人力资源要求

第四条制冷设备和制冷剂具有高压、易爆、含毒的特性,操作工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

第五条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受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冷藏、加工、制冷、电器、卫检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六条冷库的压缩机房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操作。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七条冷库中的制冷设备和制冷剂具有高度危险特性,冷库工作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年要进行一次重点安全检查,查制度,查各种设备的技术状况,查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的配置情况。

第八条要加强冷库制冷设备和其它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确保安全生产。冷库的机房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班组定额管理制度等各项标准。根据设备的特性和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厂切实可行的技术规程,报主管部门备查,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冷库所用的仪器、仪表、 器、量具等都必须经过法定计量部门的鉴定,同时要按规定定期复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第四章设备操作

第十条操作人员要做到“四要”、“四勤”、“四及时”:

(一)“四要”是:要确保安全运行;要保证库房温度;要尽量降低冷凝压力(表压力最高不超过1.5mpa);要充分发挥制冷设备的制冷效率,努力降低水、电、油、制冷剂的消耗。

(二)“四勤”是:勤看仪表;勤查机器温度;勤听机器运转有无杂音;勤了解进出货情况。

(三)“四及时”是:及时放油;及时除霜;及时放空气;及时清除冷凝器水垢。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要加强工作责任心,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做到“五交一接”:交待在岗时机器运转情况;交待设备运行中有无故障隐患;交待有关各种记录;交待各种工具及消防器材使用情况;交待机器设备巡查情况。“五交”清楚后接班,如有问题可及时处理的,由两班配合处理完毕后交班。如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处理。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制冷设备正常运行,操作工每1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值班人员需按规定时间对制冷机、循环泵、蒸发冷、配电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进行巡回检查,防止仪表、安全阀失灵威胁到设备的正常运行。检查管道及阀门是否有氨气泄露,阀门开度位置是否有变化,所需润滑油的油位,轴承温度,电机温度及其它异常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上报。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要认真、仔细抄表,观察每台设备的压力,温度,电流、电压、震动,及附属设备等是否在额定的参数范围内运行。要做到一听、二看、三摸、四闻,多比较,及时了解设备的性能状态,根据分析结果逐项对设备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发现有严重异常情况时要做到及时汇报,尽可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维护生产。

第十四条检查各设备配套的动力柜电器是否有发热现象,特别是夏天要多加注意。

第十五条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制冷设备的运行记录内。

第五章设备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对设备的润滑系统和润滑点要及时的添加润滑油。

第十七条对设备表面要及时进行卫生清理。

第十八条经常检查了解冷却水水质、水位、水温情况,找如有异常需查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库房、机房的.机器设备和压力容器,每天各车间自检,每月由主管领导负责与设备科及有关人员检验一次,每年淡季进行保养大修,以保障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条库房、机房内各种安全自控元件每月检查一次,每年校验一次,防止失灵;防毒面具、消防器材每年检查一次,机房人员必须训练掌握使用,懂得氨中毒急救方法。动明火必须经过审批,由审批人员指派监护人员。

第二十一条制冷装置上设置一定的标志,以避免操作错误。

第六章氨泄漏事故紧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险源分析

(一)氨为二级毒性,在空气中浓度达到0.04%,机会感到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当氨的浓度在0.5~1%时,人在环境中停留30分钟就会患重症或死亡;当氨的浓度达到15.2~27%时,遇着明火即有爆炸的危险。

(二)制冷装置发生氨泄漏情况大致有两种,一类属于轻微漏氨,是由于零部件的磨损和填料垫片老化,以及连接螺栓松动引起的,如密封件、法兰和气缸等结合处的漏氨。另一类是属于严重漏氨,即事故性漏氨,主要是操作者违章操作、工作失职(没有按时巡回检查)以及维修不当所引起的。

第二十三条应急计划

(一)应急组织指挥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成员为所设备部所有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报告和联系程序若遇到泄漏情况,是轻微漏氨,发现人员立即向设备部经理和值班干部报告,接报人员要立即组织处理,并于处理结束后及时做好处理情况记录。如果属于严重泄漏,要立即报告设备,由设备部经理组织应急指挥组成员处理,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预防措施

(一)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专业技能的培养,操作和维护保养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制冷操作工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员工不得上岗。

(三)制冷机房配备氨用防毒面具、橡胶手套急救护用品,并存放在专用位置。

(四)配置排风设备,定期对各压力表和安全阀进行校验。

(五)制冷机房严禁抽烟,在制冷机房门口张挂安全警示标识。

(六)严格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凡在制冷机房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经由安全管理员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响应措施

(一)泄漏发生后,根据泄漏点位置,立即采取措施降低泄漏点的压力,减少泄漏,必要时停止压缩机运行、切断机房电源。

(二)按照报告程序立即报告,组织抢险人员穿戴好防毒面具、找准部位采取用水管喷浇漏氨部位,使氨与水溶解,防止氨气大面积扩散。

(三)根据实际情况,切断相关阀门,将其降压排空。

(四)待机房内氨气浓度降到安全标准以下后再进行修理或补焊。

(五)如有人因氨气中毒,用硼酸水滴鼻、漱口,并给中毒者饮入0.5%的柠檬酸(如无柠檬酸,可用白糖水代替),切勿饮白开水,因氨易溶于水会助长氨的扩散。

(六)当氨液溅到皮肤上时,用水或2%硼酸水冲洗皮肤,水温不得超过35℃,再涂上凡士林或植物油脂。

第二十六条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是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

(二)成立总经理牵头,由设备、安全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配合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证据,分析事故原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正式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制冷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明确规定了yy物业管理公司辖区制冷设备管理的工作规程和办法,以确保中央空调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满足用户夏季供冷的需要。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具备中央空调设备的大厦的制冷设备运行管理。

2制冷设备运行管理操作规程

2.1机电人员负责空调操作、监控记录、清洁和日常维修保养。

2.2机电人员负责空调设备的综合管理的计划、检查、监督。,

2.3管理员负责向有关用户通知中央空调供冷或不供冷的`事项。

2.4安装施工单位或维保单位负责中央空调设备的调试和维修保养工作。

3工程程序和管现办法

3.1空调工工作规程

3.2空调机房内机电设备由机电人员负责操作、监控记录,应在空调主机启动时观察电流、温度、吸排压力,倾听有否异响,并记录《中央空调运行记录表》

3.3机电人员编制空调《设备台帐》和《设备卡》

3.4空调机房每周打扫一次,机组每周清洁-次,做到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

4工程部经理工作规程

4.1工程部经理负责空调设备的综合管理,包括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外委修理的联系工作。

4.2对外委空调设备的维修保养提供协助和检查监督。

5空调运行管理工作规程

5.1每年5-11月为空调运行期,特殊情况下按用户的需求确定空调的运行时间。

5.2依照气温来确定机组的开机台数。

6空调开机操作流程

启动冷却塔风机--检查各阀门正常--启动冷凝系统水泵--启动冷冻系统水泵--启动主机

6.1空调关机操作流程

关闭空调主机--关闭冷凝、冷冻水泵--关闭冷却塔风机

7空调的维修保养

空调的维修保养,每年年底由安装方或维修单位派空凋技术人员协助管理处机电人员制定空调维修保养计划,报工程部技术审核,再报管理处主任和公司总经理审批,然后按计划实施维修保养,管理处机电人员负责监督及协助保养。

7.1使用的表格、记录

制冷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比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定期到特种设备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反应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也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六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所操作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悉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设备的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正确判断设备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设备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特种设备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购置、转让、安装、维修、改造

第七条使用单位购置、转让的特种设备做到:

(一)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应当附有与安全相关的技术资料: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等。

(三)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应当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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