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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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农村交通建设的快速推进,全市农村客运得到较快发展,农村群众出行难有效缓解。但由于公路通行条件低,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尤其是安保设施不够完善,部分乡村有路无车通行的情况还较为突出,农村客运线路开行经常中断的情况仍然存在。为更好地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问题,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的通知》(川办发〔XX〕8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XX〕1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发〔XX〕65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的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示范推广、把握标准、确保安全”和“以运助农、以运促农、以运兴农”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安全便捷的城乡客运网络,为加快农村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提供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xx”期末,已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行政村通达率达l00%,农村公路通畅率达85%,符合条件的农村公路全部开行客运车辆。

(二)具体目标。

1.着力打通断头路,实现道路联网闭环,提高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公路通达深度。“xx”期间,发展、改造和完善农村客运线路202条,新投放农村客运车辆1000辆。

2.各中心乡镇基本建成等级客运站,其他乡镇建有简易客运站,通客车的行政村建有港湾式车站或招呼站。“xx”期间,建成乡镇等级站22个,简易站14个,招呼站422个。

3.运输装备水平明显提高,适合农村路况和适应农民出行需求的农村客运车辆普遍推广使用。

4.改善农村道路运输条件,建立客运安全保障体系,满足农村群众方便、安全出行需求。

三、发展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各区市县作为发展农村客运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制订发展举措,加大对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客运经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客运发展格局。

(二)统一规划、稳步实施原则。以县为单位编制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稳步推进农村客运发展。要在稳定现有城乡道路客运基础上,重点发展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的支线客运,逐步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增加覆盖率。

(三)以人为本、方便安全原则。根据农村道路通畅条件,采取线路延伸、新增运力等方式和开行片区车、赶场车等灵活的运行模式开通农村线路,满足大多数群众尤其是偏远乡村群众出行乘车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将农村客运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强化对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技术条件的把关,落实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农村客运安全。

(四)突出重点、维护稳定原则。重点加快乡镇村道路客运发展,国省县主干道原则上不新规划农村客运线路和新增车辆。严格界定农村客运经营范围,平衡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避免客运经营矛盾,确保秩序良好和行业稳定。

(五)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强化非法客运整治,结合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客运通行条件,积极引导非法客运经营者经营合法客运,以减轻整治非法客运的压力。

(六)政策扶持、优化服务原则。针对农村客运客源不稳定、经营效益差的实际,区市县政府要出台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主动为经营者排忧解难,努力为农村客运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发展举措

(一)编制发展规划。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现有农村道路条件和线网布局、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在开展对农村客运现状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或修订完善本地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规划要以构建农村客运网络为总体目标,与“路、站、运、管、安”一体化发展相结合,与区域干线公路网相衔接,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新农村建设相协调,体现“以人为本、服务三农”的基本宗旨。

(二)界定线路类型。农村客运是指县境内或者毗邻县之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线路。根据农村客运线路起迄地不同,将农村客运线路划分为县城至乡镇(含行政村,下同)、乡镇至乡镇(含行政村,下同)、行政村至行政村三个类别。县城至乡镇为农村客运一类线路,县城至行政村为农村客运二类线路,行政村至行政村为农村客运三类线路。

(三)创新运行模式。围绕“开得起,留得住,有效益”的基本要求,实行灵活多样化的运行模式,大力推行以公司化管理为主导的农村客运多元化管理模式,不断满足群众出行乘车需求。对农村客运一类农村线路,可采取定线运行模式,也可根据道路条件、客流量等情况,推行公交化运行模式,或定线直达与公交化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对于二、三类农村客运线路,可采取以建制乡镇(村)为中心的区域化、片区化运行模式确定农村客运车辆区域内的主营线路,在满足主营线路群众出行的基础上,允许其在区域内符合通行条件的农村线路上运行。农村客运具体运行模式,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四)合理选择车型。在车型选择上,要结合乡村道路状况(路面等级、路面宽度和转弯半径等)及客流特点,按照《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和《关于印发农村客运车辆技术要求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运函〔XX〕113号)的基本要求,因地制宜选择农村客运适用车型。

(五)完善车辆标识。农村客运车辆(主指二、三类线路)应实行“五统一”管理(统一客车类型、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客车标识、统一驾乘人员聘管、统一经营调度),车门喷印监督电话,车身喷印“农村专线客运”、“农村片区客运”或“××县农巴”字样,客运线路牌须注明运行线路或区域。

(六)优化通行条件。开行农村客运的农村公路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同意的《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原则上要求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达不到标准的,要对道路进行整改完善,达到客车通行条件。新建农村公路要坚持“五个同步”,即公路建设、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客运发展、安保设施、站点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七)优先客运许可。要通过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引导客运企业参与农村客运经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要妥善处理好老线与新线、干线与支线、冷线与热线的矛盾,平衡好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农村客运健康、稳定、协调发展。规范和简化行政许可,对二、三类农村客运线路,乡镇政府应提出开行方案,选择好经营者,并督促其及时提出许可申请。在道路条件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交通运管部门要及时、优先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五、政策支持

各区市县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1.落实农村公路管养经费。各区市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X〕49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XX〕1号)文件精神,坚持“县道公路县养、乡道公路乡镇养护、村道公路村委会养护”原则,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落实。要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将农村公路管养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到位。

2.加大道路安保设施投入。对需开通客运的农村道路,各区市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道路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完善必要的安保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含交通标志标线)。按照县乡分级负责、县级投入为主的原则,广泛筹集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资金。

(二)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农村客运开行情况,统一规划和建设方便群众上下和安全出行的农村客运站点,包括等级站、简易站和招呼站。要通过争取国家投资、社会捐资、市场融资、广告收入等多种方式,筹集站点建管资金。对农村等级客运站建设,要积极向上争取车购税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对农村客运港湾站或招呼站建设,主要由县级财政预算解决。

灵活农村客运站点管理形式,对农村客运等级站,在不改变其产权和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也可委托乡镇政府、运输企业管理,同时要签订经营或管理合同,明确服务要求和经营期限。对港湾式车站或招呼站,可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当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纳入农村道路养护管理范围。农村客运站维护管理经费由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农村客运税费政策。

1.合理核定票价。继续对农村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各区市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结合农村客运燃油费补助、天然气价调金补贴情况,按规定核定农村客运票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广安中心车站农村客运票价的核定工作,县级以下农村客运票价由各区市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具体核定。对县城至乡镇的城乡公交客运,可参照城市公交票价机制核定票价,并保持农村客运运价与其他客运票价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

2.税费优惠扶持。一要坚决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村客运的不合理收费。二要出台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从XX年7月1日起,对运行二、三类农村线路的车辆,税务部门要从最低标准征收车船税和营业税。

3.企业管理收费。运输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承包、租赁经营二、三类农村客运线路的,要适当降低承包、租赁费用,减半收取企业管理费,调动农村客运承包、租赁经营者的积极性。

(四)鼓励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行。

各区市县要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原则,大力发展城镇公交客运,鼓励对现有符合建成区城市道路通行条件的城乡班线进行公交化改造,选择公交车型开行城镇客运线路,其车辆座位数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城市公交核载标准核载。

(五)落实农村客运管理经费。

各区市县要根据农村客运发展和管理绩效,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解决好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农村客运管理工作经费,以利于加强和推进农村客运管理工作。

六、道路评估

拟开行客运车辆的农村道路,须经过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方可开行。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一)农村公路技术条件。

1.通行客车的农村公路,其技术指标、安全设施、桥涵等应参照交通部文件《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XX〕372号)和《xx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交路农建函〔XX〕17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采用xx省地方标准中的受限指标建设路段,应按要求加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置。特殊情况下,农村公路的最大纵坡不大于12%。采用单车道路基的,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路基路面宽度最低不小于5米,有效长度不小于20米,单车道转弯半径小于15米的急弯路面加宽值不小于2.5米,道路桥梁承载能力不小于6吨(轴荷)并同步限制桥梁通行车辆荷载。

3.通行客车的农村公路,应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年第3号)和省安委会川安委〔XX〕1号文件规定,在陡坡、急弯、沿河、临崖以及长下坡路段设置波形护栏、防撞礅(墙)、减速带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同时要设置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以提高行车安全性。

(二)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条件。

1.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的结构和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

(2)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应当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普通级及以上等级。

(3)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吨的客车车型应当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表。

2.车辆投入使用年限不超过6年。

3.车辆应当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三)农村客运驾乘人员从业条件。

1.从事农村客运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2)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并经运输企业培训合格上岗;

(3)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三年内无死亡一人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5)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掌握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6)从事农村客运的驾驶员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连续驾驶营运车辆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

b.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学习。

2.从事农村客运的服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2)年龄不超过45岁;

(3)参加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服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个人形象;

(5)熟悉旅客运输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

(6)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安全服务培训学习。

(四)农村客运车辆运行条件。

1.车型限制。农村客运车型应符合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和《关于印发农村客运车辆技术要求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运函〔XX〕113号)要求,并列入国家客车生产公告。

综合全市农村公路现有道路状况、人口流量等因素,合理限制线路通行客运车型,其基本要求如下:路面宽度6.5米以上(路基宽度不小于7米)双车道农村公路,允许通行车长应在7.5米(含7.5米)以下、载客人数(含驾驶员)应在25人(含25人)以下的客车;路面宽度4.5—6.5米(路基宽度5—7米)的农村公路,允许通行车长应在6.5米(含6.5米)以下,载客人数(含驾驶员)应在19人(含19人)以下的客车;路面宽度3.5米—4.5米(路基宽度4—5米)的农村公路,允许通行车长应在5.5米(含5.5米)以下,载客人数(含驾驶员)应在9人(含9人)以下的客车。具体由县级交通、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具体路段论证选用适合车型。

2.车速限制。对路面狭小路段和存在道路安全隐患的急弯、陡坡、视距不良与过村镇路段,实行限速通行,前后设立限速标志,公路客车行驶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路段限速标志规定的车速。一般要求:3.5米及以上的单车道路段最高限速30公里/小时,受限路段限速10公里/小时;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双车道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受限路段限速15公里/小时。

3.时段限制。根据客运路线里程,控制早晚班次的客车通行时间。基本要求:冬季17:30至次日6时、夏季18:30至次日6时,禁止在四级及以下农村公路上通行客车;22:00至次日6时,禁止在三级及以下山区农村公路上通行客车;遇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禁止客车通行农村公路。

(五)检查评估具体要求。

1.区市县政府成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安监、公安、国土、监察、交警、运管以及乡镇参加的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综合检查评估机构,具体负责对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检查评估工作。

2.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检查评估,由农村公路所在乡镇或拟开行农村客运的企业向区市县政府提出申请,区市县政府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组织对申报的农村道路进行综合检查评估。

3.区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检查评估前期准备工作和检查评估后的资料收集、归档等相关工作。

4.检查评估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应抽派1至2名工作人员参加评估工作,共同开展对农村公路的检查评估,作出评估意见,共同签字确认农村公路是否具备通行农村客运车辆安全条件。

5.对经过检查评估且符合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农村道路,由乡镇政府向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开通农村客运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责成运管所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在60日内组织开通客车营运。

6.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检查评估应做到成熟一条,验收一条,开通一条,不能随意降低标准,以确保农村客运安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市县政府作为农村客运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交通、财政、安监、国土、物价、税务、信访、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农村客运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农村客运发展政策和措施研究,决策农村客运发展重大事宜,切实把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纳入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分类指导。

公安、信访、交通、运管等部门负责针对农村客运运力新投放、退出、公司化改造和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可能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妥处置农村道路客运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的路面监控,纠正农村客运车辆超速、超载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客运市场管理,督促检查规划的落实,总结表彰先进,指导各乡镇、客运企业开展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农村客运的补贴政策,特别是农村道路养护、农村客运保险和监控设备安装补助等政策。

安监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土地报征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发展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落实农村客运发展工作任务的综合督查,参与农村道路的评估监督,查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要制订好本辖区内农村片区客运、专线客运的发展计划,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当地交通运输局备案。要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客运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确保农村客运健康发展。

(二)建立保障体系。一是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区市县政府要制订发展农村客运考核办法,将发展农村客运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市政府将对各区市县发展农村客运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当年不能完成农村客运目标任务的,要扣减区市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得分。二是完善县级农村客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重点明确公安、交通、财政、安监、国土、物价、税务、信访、监察、保险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在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发挥各部门在农村客运发展中作用,形成发展合力。三是建立以乡镇长负责为主的农村客运管理体系,赋予乡镇交管站农村客运发展和管理的相应职能,完善监管机制。四是建立完善提高农村班线通达率保障体系,认真研究农村客运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切实解决好农村客运“开得起,留得住,有效益”的问题。五是完善农村客运税费优惠扶持政策,激发发展农村客运的积极性。

(三)加强监督管理。区市县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客运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安监、交警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在农村客运方面的监管职责。

1.规范客运秩序管理。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安监等部门与乡镇政府,开展农村非法客运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客运经营行为,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2.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广安府办发〔XX〕38号)和川安委〔XX〕1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乡镇政府主管、乡镇交管办主抓、乡镇派出所协管、村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机制。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统一的授权委托书,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道路客运管理的部分管理权委托乡镇交管办,同时要制定乡镇交管办管理农村道路客运及安全的具体办法,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工作对接平台,制定奖励办法。乡镇政府要落实领导带(值)班工作制度,确定一名领导带领交管办工作人员,经常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开展交通安全巡逻管控,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客运企业要落实专门人员,定期深入农村地区开展对农村客运车辆技术和安全检查、驾驶员培训等工作,组织经营者按照“业主+协会”等方式组织经营和实施管理,确保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到位。

3.强化质量信誉考核。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好农村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评工作,以有效促进农村客运经营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使农村客运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群众。质量信誉考评不合格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扣减所经营的农村客运车辆相应的政策补贴。

4.抓点示范加快推进。各区市县要切实抓好“建、管、养、运、安”一体化示范片建设和农村客运发展试点工作,制定试点方案,确定工作原则和指导思想,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法和步骤,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加快面上推进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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